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陇检一部刑诉〔2020〕168号
被告人祁重得,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41971********,汉族,文盲,甘肃省天水市人,捕前住甘肃省陇西县**镇**村,农民。2003年4月因犯盗窃罪被陇西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3年4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内蒙古巴彦卓尔市杭锦后旗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15年10月因犯抢劫罪被定西市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3年6个月。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汪占明,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426197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甘肃省定西市人,捕前住甘肃省陇西县**镇**村,农民。1995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0年;2007年因犯盗窃罪被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4年;2013年11月因犯盗窃罪被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2016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渭源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20年6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陇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经本院批准,被陇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陇西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重得、汪占明涉嫌盗窃罪、杨某甲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另案处理),于2020年9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3月至6月间,被告人祁重得、汪占明合谋,分别在陇西县文峰镇、首阳镇、菜子镇共同实施盗窃5次,共盗窃电动三轮车6辆,二轮摩托车1辆,现金5000元;汪占明单独实施盗窃1次。经价格中心认证,盗窃车辆价值共20884元,盗窃价值总计25884元。二被告人将其中4辆电动三轮车以低价卖给杨某甲、董某某,所得赃款用于生活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报案材料、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人员通知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照片、办案说明、辨认笔录等书证,证人杨某甲、董某某的证言,被害人丁某某、何某某、贾某某、杨某乙、樵某某、康某某等人的陈述;被告人祁重得、汪占明的供述与辩解。
被告人祁重得、汪占明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字具结。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重得、汪占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二十五条第一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构成盗窃罪。系共同犯罪,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为打击犯罪,保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非法侵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一款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理判处。
此致
陇西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全
2020年9月29日
附:
1.被告人祁重得现羁押于通渭县看守所、被告人汪占明现羁押于陇西县看守所;
2.侦查卷贰册、光盘肆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4.《量刑建议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