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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祁金、李国全等17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非法拘禁等案)_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19〕51号

被告人祁金,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76********,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汉族,中专文化,金昌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金昌市金川区**路**号。因故意伤害,2013年6月3日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相对);因赌博,2016年8月30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1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2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国全,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6********,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金昌市金川区**家园**栋**口**楼**室。因赌博,2016年8月29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1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2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王鹏,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8********,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金昌**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金昌市金川区**花园**栋**口**室。因犯敲诈勒索罪,2012年9月25日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五年,并处罚金2万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1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2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陆兴福,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78********,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汉族,中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金昌市金川区**里**栋**口**号,现住金昌市金川区**小区**栋**楼**号。因犯抢劫罪,2001年2月9日被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2010年11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26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2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万浩,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7********,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人,汉族,本科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金昌市金川区**里**路公共集体户,现住金昌市金川区**里**栋**口**号。因赌博,2014年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吸食毒品,2016年3月21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同日责令社区戒毒三年;因吸食毒品,2016年8月2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8月17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吸食毒品,2019年2月19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同年2月22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犯赌博罪,2016年12月7日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19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2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成红军,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5221984********,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天水市秦安县**镇**村**号,现住金昌市金川区**廉租房**口**楼**室。因犯故意伤害罪,2015年3月31日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2015年4月7日刑满释放;因无证驾驶机动车,2017年9月20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强奸罪,2019年3月20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4月25日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26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姜万基,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6********,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2012年10月27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予以警告;因殴打他人,2018年8月16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1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2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赵某甲,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7********,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15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26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沈彦乐,别名“沈乐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4********,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19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2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别名“陈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261985********,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张掖市山丹县**乡**村**社,现住金昌市金川区**里**栋**口**楼**门。因犯抢劫罪、故意伤害罪,2005年11月22日被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2000元,2009年4月17日刑满释放;因犯故意伤害罪,2011年12月22日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2014年9月22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18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26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李国全,别名“王某甲”,男,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72********,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汉族,小学文化,无业,家住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因吸食毒品,2017年3月21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十五日,同年3月31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决定强制隔离戒毒二年。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19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2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张某甲,别名“张某乙”,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5********,辽宁省辽阳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家住金昌市金川区**里**栋**单元**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20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2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魏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221992********,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人,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武威市民勤县**镇**村**社**号,现住金昌市金川区**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2月1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2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5********,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金昌市金川区**镇**家园**栋**口**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6月1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7月3日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7月4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文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3011989********,甘肃省武威市凉州区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家住武威市凉州区**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7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3月23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90********,甘肃省永昌县人,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永昌县**镇**村**社**号,现租住于永昌县**镇**村出租屋。因涉嫌非法拘禁罪,2019年3月31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4月25日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批准,2019年4月26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甲,女,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1********,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金昌市金川区**路**号。因涉嫌寻衅滋事罪,2019年8月5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祁金、李国全、王鹏、马万浩、陆兴福、成红军、鲁某某、陈某甲、沈彦乐、张某甲、姜万基、魏某甲、赵某甲、文某某、蒋某某、马某甲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敲诈勒索罪、诈骗罪、抢劫罪、强迫交易罪、虚假诉讼罪、诬告陷害罪、强奸罪移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经金昌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9月9日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9年10月24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24日补查重报。因案情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19年10月24日;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8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事实

2006年以来,被告人祁金陆续纠集、笼络刑满释放、违法和社会闲散人员陆兴福、马万浩、姜万基等人,在自己经营的茶楼等地开设赌场、组织赌博,长达7年之久。期间,祁金纠集李国全、马万浩、姜万基等人为追讨赌债及高利贷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强迫交易等犯罪,祁金、陆兴福、马万浩、姜万基逐步建立了紧密联系。2014年,祁金纠集李国全、马万浩、成红军、姜万基等人,以索债为名,将王某甲、罗某甲先后拘禁在嘉峪关市、永昌县**镇罗某甲家中长达五个月。至此,以祁金为首的黑恶势力团伙初步形成。为谋取非法利益,被告人祁金采用暴力、威胁、恐吓等手段,组织、策划、指挥多起违法犯罪活动,组织势力不断壮大,被告人李国全等人称祁金为“祁哥”或“祁总”,逐步建立起以祁金为组织者、领导者,以李国全、王鹏、陆兴福、马万浩、成红军、姜万基为积极参加者,以赵某甲、沈彦乐、陈某甲、李国全、张某甲、魏某甲、鲁某某、文某某、蒋某某、马某甲为其他参加者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层级明确,骨干成员相对稳定。被告人祁金在犯罪组织中系指挥、直接参与及最大受益者,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领导者。被告人李国全、王鹏、陆兴福、马万浩、成红军、姜万基系祁金直接领导,在组织犯罪时,按照祁金的指示,多次、积极参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且作用突出,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参加者。被告人赵某甲、沈彦乐、陈某甲、李国全、张某甲、魏某甲、鲁某某、文某某、蒋某某、马某甲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组织是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基本内容的组织,仍加入并接受领导,是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其他参加者。祁金组织、策划违法犯罪活动为组织成员谋取利益,请吃或强迫被害人请吃、喝酒、娱乐,并为组织成员发放工资、福利,形成了较强的从属和依附关系;为强化对组织成员的控制及巩固在组织内的地位,祁金对执行指令不力的成员辱骂、殴打;为扩充组织实力,2016年1月,祁金入股金昌市金川区**动漫娱乐城,吸纳成红军、魏某甲为公司提供服务;2016年4月,祁金、陆兴福成立金昌市**有限责任公司;2017年6月,李国全成立金昌**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祁金任监事。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壮大过程中,即开始有组织的开设赌场,非法高利放贷,又以追讨赌债、索要高利贷为由,祁金亲自组织成员多次实施敲诈勒索、非法拘禁、强迫交易、寻衅滋事、诈骗、合同诈骗、非法侵入住宅等犯罪活动,非法获取350余万元的经济利益。祁金等人为追讨赌债或收取高利贷,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并敲诈钱财、骗取他人财物的行为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最大限度的获取非法经济利益,使组织合法化,祁金、陆兴福、李国全先后成立或入股经营金昌市金川区**动漫娱乐城、金昌市**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并在**公司内开展汽车租赁等业务,以此为掩护,非法高息放贷,在租赁车辆过程中借公司之名,采取与被害人签订抵押或借款合同的方式诈骗财物,将违法行为合法化。该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违法犯罪手段获取经济利益,为该组织的活动提供资金支持,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

该黑社会性质组织为逼要赌债或高利贷,有组织的采取威胁、辱骂、殴打、变相虐待等暴力或软暴力手段多次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在将王某甲、罗某甲拘禁期间该组织成员多次对王、罗实施殴打,王某甲因无法忍受跳楼自杀时被被告人李国全阻止,罗某甲欲持刀自杀,祁金等人称“你让她死,她能死掉吗”“她死了与我无关”,罗某甲之子张某丙见状将刀夺下,罗某甲自杀未果。该组织还通过担保、打借条、虚增债务等方式将债务转嫁给被害人、担保人,并多次到被害人或被害人父母家中滋扰、恐吓,导致张某丁自杀未遂,部分被害人妻离子散,长期漂泊在外,不敢回家、不能回家;强迫被害人王某甲签订“霸王”协议,强行将价值共计242.2580万元的经营性资产抵押。上述行为在当地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因祁金等组织成员对被害人及其亲属以暴力或威胁方式实施滋扰、纠缠成为常态,多数被害人直至案发才陆续向公安机关报案或陈述被害经过。

综上,被告人祁金等人通过预谋、策划,实施非法拘禁5起、敲诈勒索8起、强迫交易1起、诈骗2起、合同诈骗1起、非法侵入住宅4起、开设赌场200余场次、多次寻衅滋事,严重破坏当地经济、社会秩序。

二、开设赌场事实

1、2006年至2009年,被告人祁金在其经营的“**休闲茶苑”、**(KTV)娱乐会所、金川区**路**部旁其家后院二、三楼等地,组织徐某甲、王某乙、张某戊、赵某乙等10余人,以扑克牌“开拖拉机”“肉夹馍”、麻将推“饼子”等方式进行赌博,祁金指使马万浩、姜万基、马某甲在赌场从事放板、打水抽头、放哨、打扫卫生等服务,每年开设赌场30余场次,每场次以“抽头”方式非法获利4000余元,累计抽头渔利48万余元。

2、2010年至2012年,被告人祁金在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社马某乙、马某丙家、金川区**路**部旁其家后院二、三楼等地,组织崔某某、赵某丙、张某戊、田某某、李某甲等40余人,以麻将推“饼子”等方式进行赌博,祁金指使陆兴福、马万浩、姜万基、马某甲在赌场从事放板、打水抽头、打扫卫生等服务,每年开设赌场30余场次,每场次以“抽头”方式非法获利4000余元,累计抽头渔利36万余元。

三、非法拘禁事实

1、2011年12月、2012年3月,被告人祁金先后两次给被害人蔡某甲借高利贷各1万元。借款后祁金等人多次到蔡某甲单位、家中索债。2016年秋天的一天19时许,蔡某甲散步至金昌市金川区延安路体育场附近遇到马某甲,马某甲便强行拦住蔡某甲向蔡索债,后马某甲打电话叫祁金,祁金纠集李国全、马万浩、姜万基、陈某甲赶到继续向蔡某甲索债,马某甲离开。祁金又安排李国全、马万浩、姜万基、陈某甲将蔡某甲拘禁在车内逼蔡还债,至次日10时许,蔡某甲向金昌市金川区居民陈某丙借款1000元还给祁金,祁金等人才让蔡某甲离去。

2、2014年5月30日,被告人祁金给被害人王某甲、秦某某借高利贷100万元,约定月息1角,借款期限一个月,扣除砍头息10万元,实际给付90万元。后王某甲、秦某某先后支付祁金利息47.29999万元,未能归还本金。2014年11月,祁金便向王某甲、秦某某索债,二人无力偿还,王某甲遂向居住在嘉峪关市的张某乙索要其借款以归还祁金。2014年11月底,被告人祁金先后纠集被告人李国全、马万浩、姜万基、沈彦乐、陈某甲、鲁某某、李国全、魏某甲,承诺发放工资,居住在嘉峪关市**大酒店向王某甲、张某乙索债,食宿费用由王某甲、张某乙支付,后张某乙摆脱祁金等人外出躲债。被告人祁金遂将王某甲拘禁在嘉峪关市**小区张某乙住宅内,安排被告人李国全、马万浩、姜万基、沈彦乐、陈某甲、李国全、魏某甲、鲁某某采取分组、排班、跟随、辱骂、殴打等方式向王某甲、张某乙之妻罗某甲逼要债务,长达四十余天。

2015年1月,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马万浩等人在嘉峪关市向被害人王某甲、罗某甲索债无果,遂将王某甲、罗某甲带至永昌县**镇张某乙家中,强行入住,又纠集被告人姜万基、赵某甲、陈某甲、李国全、张某甲、魏某甲、鲁某某采取分组、排班、跟随、辱骂、殴打、变相虐待等方式向王某甲、罗某甲继续索债。为泄愤,祁金将罗某甲家大米、馒头撒落在地,水管打开不关、清油倒入下水道,并说“不还钱,还想吃饭”。期间,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马万浩、姜万基、魏某甲带王某甲至金昌市金川区秦某某家索债,殴打王某甲逼秦某某还债,并称要给李国全等人发工资,因秦某某无力还债,便给祁金价值1800元的“藏韵”白酒二箱后祁金等人离开。后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马万浩、姜万基、鲁某某、魏某甲向秦某某索债时,祁金、李国全、马万浩在金昌市人民检察院后院对秦某某实施殴打被保安发现制止,祁金等人离开。2015年4月24日,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马万浩、赵某甲、陈某甲、李国全等人强迫王某甲给罗某甲下跪,威逼罗某甲给王某甲还债,因二人无力还债,被告人赵某甲将罗某甲踹下楼梯,致罗受伤。罗某甲遂到金昌市第一人民医院急诊科治疗,治疗期间他人报案,祁金等人方罢休。经金昌市金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罗某甲额部软组织挫伤为轻微伤。

3、2017年8月,被告人祁金、李国全给被害人郭某甲借高利贷3万元,由罗某乙担保,扣除砍头息4500元,实际给付2.55万。之后郭某甲分6次通过微信给李国全转账还款1.45万元。2018年12月底,被告人祁金、李国全先后纠集被告人陆兴福、成红军、文某某、蒋某某将郭某甲先后拘禁在金昌市金川区**宾馆、金昌市金川区**小区郭某甲家长达二十余天。期间,成红军等人为向罗某乙索债,同马某甲商议后一起到罗某乙所在单位堵截罗某乙,强行将罗某乙从单位带出找钱还债;祁金、李国全、陆兴福、马某甲等人多次以殴打、辱骂、威胁、滋扰等暴力、软暴力方式向郭某甲、罗某乙索债。

4、2017年7月、8月,被害人赵某丁、王某乙先后在被告人祁金、李国全经营的**公司租赁“本田雅阁”牌小轿车一辆、“奥迪”牌小轿车一辆。后经祁金介绍,二人将车辆分别抵押给被告人成红军、陆兴福。2017年9月6日11时许,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陆兴福、成红军、赵某甲等人为向王某乙、赵某丁索要车辆租赁费、抵押费打电话将王某乙叫至金昌市金川区一茶屋威胁王某乙联系赵某丁。当日15时许,王某乙在永昌县河西堡镇河雅路居家宾馆门口找到赵某丁并告知成红军。被告人祁金、陆兴福、成红军、赵某甲遂驾车至居家宾馆门口,强行将赵某丁拉到车上,祁金、陆兴福、成红军对赵某丁进行殴打后,又将赵某丁拉至金昌市金川区**镇赵某丁家中向其索债,途中被告人李国全开车赶到后对赵某丁进行殴打。在赵某丁家中,祁金等人以滞留方式向赵某丁父母索债,当日22时许,赵某丁趁机逃离。被告人祁金、陆兴福、成红军又将王某乙带至金昌市金川区**宾馆索债,至9月7日12时许,被告人祁金、陆兴福、成红军再次将王某乙带至赵某丁家中索债未果,又将王某乙带至金昌市金川区**宾馆内索债。9月8日10时许,王某乙父亲王某丙在**宾馆给付祁金等人1万元后,王某乙才被放行。

5、2017年7月27日,被告人李国全经祁金介绍给被害人赵某戊、刘某甲借高利贷3万元,扣除砍头息3000元,实际给付2.7万。2017年10月17日8时许,被告人李国全、马万浩、沈彦乐为向刘某甲索债,强行将刘某甲从其位于金昌市金川区的家中驾车带至**公司,途中李国全、马万浩、沈彦乐对刘某甲辱骂、殴打。到公司内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马万浩、沈彦乐再次对刘某甲辱骂、威胁、殴打。至当日13时许,刘某甲母亲赵某己报警后将其解救。

四、诈骗事实

1、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祁金、李国全在**公司给被害人赵某丁租赁沪C****7黑色“本田雅阁”牌小轿车一辆,由王某乙担保。赵某丁欲将该车抵押后借款,被告人祁金便介绍赵某丁将车辆在成红军处抵押。同日,经被告人祁金、李国全、成红军预谋共同出资4.5万元,赵某丁将该车抵押给成红军高利借贷4.5万元,扣除砍头息5400元、保证金2000元、押金1000元、车辆租赁费8000元,赵某丁实际收到抵押借款2.86万元,李国全、成红军又将赵某丁抵押的小轿车开回**公司。后赵某丁未还清借款本息,被告人祁金、李国全、成红军骗取赵某丁1.64万元。

2、2017年8月上旬,被告人祁金、李国全在**公司给被害人王某乙租赁奥迪牌小轿车一辆,由张某丙担保。王某乙欲将该车抵押后借款,被告人祁金便介绍王某乙将车辆在陆兴福处抵押。经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陆兴福预谋共同出资3.5万元,王某乙将该车抵押给陆兴福高利借贷3.5万元,扣除砍头息5250元、车辆租赁费及押金1万元,实际给付王某乙1.9750万元。后王某乙还清借款本息,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陆兴福骗取王某乙1.5250万元。

五、强迫交易事实

1、2011年5、6月,金昌市金川区居民田某某同被告人祁金签订转让合同将金川区**市场预分配给自己的60平方米经营性资产,以每平方米3200元的价格卖给了祁金。2011年冬天,田某某到被告人祁金开设的赌场参与赌博时向祁金借高利贷,因祁金未将购买田某某经营性资产的款项付清,祁金便强迫田某某将该款抵顶了部分高利借款。后田某某无力归还祁金剩余高利借款,被告人祁金提议将田某某在金昌市金川区**市场的另外60平方米经营性资产以每平方米4500元的价格抵顶高利借款,田某某被迫同意,同祁金签订转让合同抵债18万元。2014年10月,祁金叫田某某去办理120平方米经营性资产的相关手续,田某某签订委托管理资产的委托书后,被祁金带到金昌市公证处公证,祁金找一女子冒充田某某妻子莫某某和田某某一起在金昌市公证处签字办理了相关的公证资料。至此,被告人祁金将田某某在金昌市金川区**市场价值27万元的60平方米经营性资产霸占,并每年收取该经营性资产的收益。

2、2012年10月,金昌市金川区居民李某甲在被告人祁金组织的赌场上参赌时向祁金、陆兴福借高利贷2.3万元。后被告人祁金、陆兴福等人多次采用辱骂的方式向李某甲索债,李某甲无力偿还,被告人祁金威逼李某甲将金昌市金川区**市场价值13.5万元的经营性资产以4.5万元的价格转让,并签订转让文书。2014年10月,祁金伪造相关资料,在李某甲不知情的情况下到金昌市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将李某甲在**市场30平方米的经营性资产霸占,并每年收取该经营性资产的收益。

3、2015年1月18日,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马万浩为向被害人王某甲索债,逼迫王某甲及其妻高某甲签订抵押合同,强行将王某甲位于金昌市金川区**镇的一厂房、秦某某位于金昌市金川区**镇**养殖场各2000平方米的两个厂子(价值共计242.2580万元)抵押给祁金抵债。后祁金叫李国全、马万浩、姜万基、魏某甲等人吃饭时,让姜万基、魏某甲在抵押合同见证人处签字,姜万基、魏某甲见李国全、马万浩已签字,二人便在合同上以见证人的身份签字。2016年5月28日,祁金与金昌市金川区居民蔡某乙签订场地租赁协议,将从王某甲处强占的其中2000平方米的厂房出租给蔡某乙,收取租费6万元、押金5000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上述三厂房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4、2015年6月份,被告人李国全给被害人朱某甲借高利贷1万元。后李国全多次纠集陈某甲等人向朱某甲索债,因朱某甲无力还债,李国全强迫朱某甲将位于金昌市金川区**生产区价值5.0925万元的330平方米土地抵押,后李国全在该土地上修建房屋供自己使用。

六、敲诈勒索事实

1、2015年,被告人祁金等人将被害人王某甲拘禁于永昌县**镇期间,威逼王某甲为索债人员提供烟酒。后祁金纠集李国全、马万浩带王某甲多次到王某甲朋友师某某在金昌市金川区经营的“**”烟酒超市赊购价值1.2290万元的烟酒,供祁金、李国全、马万浩等人消费。

2、2015年9月,被告人祁金获知被害人张某乙在内蒙古临河市施工,遂纠集被告人李国全、马万浩带王某甲到临河市**宾馆找到张某乙,向张某乙、王某甲索债。因张某乙无力还债,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马万浩便对张某乙、王某甲多次拳打脚踢逼迫二人还债,并以索债过程中产生费用为由强迫王某甲打了9000元的借条一张。

3、2013年,被告人祁金给被害人李某乙分三次借高利贷12万元。借款后,李某乙按月给祁金支付利息。2013年12月的一天,因李某乙未及时偿还利息,祁金将李某乙叫至其家中协商还款事宜。被告人祁金、马万浩等人将李某乙从金昌**汽车租赁公司租赁的甘C****7本田思域牌小轿车强行扣押。2015年6、7月的一天,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马万浩为逼迫李某乙还债,在金昌市金川区“**”农家乐威逼李某乙以甘C****7本田思域牌小轿车作抵押给李国全打下6.7万元的借条,并让李某乙将借条落款日期倒签为2015年1月6日。2016年1月5日,金昌**汽车租赁公司石某某发现租赁的小轿车停放在李国全家楼下遂将车开回。当日,李国全发现小轿车丢失,便将车辆丢失的事情告知了祁金,祁金让李国全拿着李某乙打下的6.7万元借条报案,如果不报案就将小轿车找回,李国全怕祁金向其要车,便和祁金商议后以李某乙诈骗二人钱财为由分别向公安机关报案。2016年1月6日,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以祁金、李国全财物被骗为由立案侦查。2016年9月18日,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检察院以李某乙涉嫌诈骗罪、合同诈骗罪向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认定李某乙诈骗祁金等人财物共计118.7623万元,其中诈骗祁金8.8万元、李国全6.7万元。经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金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先后审理,认定李某乙诈骗祁金、李国全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予认定李某乙诈骗祁金8.8万元、李国全6.7万元的事实。

4、2017年6月,金昌市金川区居民王某丁欲向祁金借款,便联系金昌市金川区居民马某丁让其帮忙从祁金处借款。后被告人祁金、李国全给马某丁借高利贷5万元,由王某戊担保,扣除砍头息5000元,实际给付4.5万元,借款实际由王某丁使用。借款期限到期后,祁金向马某丁索债,马某丁便将借款还清。马某丁又提出让祁金帮忙向王某丁索要借款,祁金同意,并提出若能从王某丁处要到本金5万元,马某丁需支付20%的好处费,若不能要到本金,则其从王某戊处索要每月2500元的利息,马某丁遂同意祁金的提议。祁金等人便隐瞒马某丁已还款的事实,又向王某戊索债。2017年8月的一天8时许,被告人祁金、陆兴福在金昌市**公司**厂区王某戊工作单位将王某戊带出,对王某戊辱骂、殴打索债,又开车将王某戊带至金昌市金川区22区索债,10时许,被告人李国全、成红军赶到后,祁金、陆兴福、李国全、成红军带王某戊至金昌市金川区新华路“**”、**国际门口等地继续向王某戊索债,14时许,王某戊向王某己借款6000元给付祁金后,祁金、李国全、陆兴福、成红军才让王某戊离开。2017年9月的一天,祁金、陆兴福、成红军将王某戊、马某丁叫至金川区**路**部旁将其拘禁,祁金、陆兴福采用辱骂殴打的方式向王某戊索要债务,王某戊给付祁金等人2000元后,方才让王某戊、马某丁离去。

5、2018年2月1日,被告人祁金、李国全在**公司给魏某乙借高利贷1.5万元,由高某乙担保,扣除砍头息2250元,实际给付1.225万元。后魏某乙先后12次通过微信给李国全转账还款1.73万元。祁金、李国全等人多次向魏某乙索债。2018年11月的一天,魏某乙驾驶的五菱之光牌面包车出现故障拖至金昌市金川区马某戊经营的**汽修厂修理。后马某戊电话联系魏某乙交款取车,同时到修理厂付款的祁金、陆兴福看到魏某乙便向魏索债,因魏某乙无力偿还,祁金、陆兴福便对魏某乙拳打脚踢,并威逼魏某乙将车辆抵押给马某戊,给马某戊打下5000元的借条一张,威胁魏某乙若不能给付5000元钱不能将车开走,后祁金、陆兴福将借条拿走。直至祁金等人归案后,魏某乙将车辆从汽修厂开回。

6、2017年9月6日,被告人祁金、陆兴福、成红军为向王某乙索要车辆租赁费、抵押费,强行将王某乙带至金昌市金川区**宾馆索债。期间,陆兴福向王某乙索要因索债产生的费用,王某乙怕被陆兴福等人殴打,被逼无奈,便向金昌市金川区居民丁某某借款3000元后通过微信转给陆兴福,该款被祁金等人花用。

7、2018年4月9日,被告人祁金给王某庚借高利贷2.5万元,由成红军担保,扣除砍头息4000元,实际给付2.1万元。借款后,被告人祁金安排成红军等人到金昌市金川区**路王某庚经营的“**”茶楼索债,并威胁王某庚说:“每月还钱时给我1000元钱的好处费,否则让你茶楼开不下去”,王某庚怕成红军带人到其店中滋事,便给成红军好处费5000元。后成红军多次到王某庚茶楼要账,采取在王某庚茶楼、家中滞留、跟随、消费不结账等方式向王某庚继续索债。

8、2018年4月28日,被告人祁金、李国全给王某辛借高利贷2万元,由王某壬担保,扣除砍头息2000元,保证金2000元,月利息1角,实际给付1.6万元。后王某辛先后分15次给祁金通过微信转账还款2.71万元。期间,因王某辛未按时还款,祁金威胁王某辛必须每月多给1000元,否则就领着人到其单位和家中滋扰,王某辛被逼无奈,遂于2018年5月29日、30日先后三次通过微信转账还款共3000元;6月29日两次通过微信转账还款共3000元。强行向王某辛多收2000元。

七、非法侵入住宅事实

1、2014年4月,被告人祁金给马某戊借高利贷3万元,由被告人李国全担保。马某戊归还1.8万元后,无力还债,遂同妻子刘某乙外出躲债。后祁金、李国全多次到金昌市金川区马某戊家以滞留的方式向马某戊父母索债,严重影响马某戊及其父母的正常生活。其中,2015年冬天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祁金、李国全滞留至马某戊家向马某戊父母索债,马某戊父母提出谁借的钱找谁去要,祁金、李国全拒不离开,至22时许祁金等人离开。祁金等人滞留时间长达6小时。

2、2015年9月,被告人祁金给薛某甲借高利贷3万元,扣除砍头息4000元,实际给付2.6万元。2016年4、5月的一天17时许,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马万浩、赵某甲到金昌市金川区**镇薛某甲家索债,因薛某甲外出务工,祁金等人便滞留在薛某甲家中向薛某甲父母索债,薛某甲父母让祁金等人离开,祁金等人拒不离开。滞留期间祁金等人将垃圾随意扔在薛某甲家中,未经薛某甲父母同意不脱鞋睡在炕上。至次日15时许,薛某甲回家给祁金还款2000元后,祁金等人离开。祁金等人滞留时间长达22小时。

3、2017年8月,被告人祁金、李国全给吕某甲借高利贷2万元,由杨某甲担保,实际给付1.8万元。因吕某甲无力继续还款,被告人祁金同李国全商量决定派成红军向吕某甲索债。2018年春节前的一天19时许,被告人李国全指使成红军到金昌市金川区吕某甲家中向吕某甲索债。期间,吕某甲让成红军离开;吕某甲妻子贠某某以成红军滞留家中不离开,影响其正常生活为由先后两次同吕某甲发生争吵,以此方式逼迫成红军离开,成红军拒不离开,至第四日19时许,吕某甲归还祁金、李国全的借款后成红军才离开。被告人成红军滞留时间长达70余小时。

4、2017年10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马万浩、沈彦乐至金昌市金川区**区**花园刘某甲家中,威胁刘某甲母亲赵某己让其还钱,并让其联系刘某甲回家。因刘某甲未回家,祁金便安排李国全、马万浩、沈彦乐滞留刘某甲家中继续索债,李国全等人未经赵某己允许从卧室抱出被子、不脱鞋躺在沙发上休息,刘某甲母亲慑于李国全等人的威势,不敢让李国全等人离开、亦不敢报警。因李国全等人滞留,赵某己整夜不敢入睡。至次日8时许,刘某甲回家后,李国全等人带刘某甲离开。李国全、沈彦乐、马万浩滞留时间长达10小时。

八、合同诈骗事实

2017年8月,被告人祁金、李国全给郭某甲借高利贷3万元,由罗某乙担保,扣除砍头息4500元,实际给付2.55万。后郭某甲先后6次通过微信给李国全转账还款1.45万元。2018年1月14日,被告人祁金、李国全为索债,纠集陆兴福、成红军,胁迫郭某甲在金昌市**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租赁价值20.4785万元的“奔驰”牌越野车一辆抵押借款,成红军等人支付车辆租赁费及押金共计6500元。2018年1月24日,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陆兴福、成红军伪造车辆登记证、行驶证、车主裴某某身份证,强迫郭某甲冒充裴某某将该车抵押给永昌县城关镇居民杨某乙,抵押借款7万元,杨某乙扣除利息7000元,实际给付6.3万元,得款被祁金、李国全、陆兴福、成红军、文某某、蒋某某、郭某甲处分。

九、寻衅滋事事实

1、2012年5月26日14时许,被告人成红军在金川区**小区门口**餐厅任大堂经理期间,因服务员王某癸和宁某某打架,宁某某将王某壬砍伤。成红军又将宁某某叫至包厢在宁面部捣了一拳,将宁打倒在地后,又用脚在宁面部踢了几下。

2、2013年冬天的一天16时许,被告人祁金叫蔡某甲至金昌饭店后门处向被害人蔡某甲索债。后被告人祁金、马万浩、李国全将蔡某甲拘禁在车内对其辱骂、殴打。

3、2014年10月9日15时许,被害人陈某丁打电话让被告人祁金还款,双方在电话中发生争执,后祁金纠集马万浩、沈彦乐到金昌市金川区**花园陈某丁家楼下,祁金、马万浩、沈彦乐对陈某丁进行围殴,陈某丁挣脱逃跑,祁金、马万浩、沈彦乐继续追打,祁金用砖头在陈某丁头部砸了一下致陈某丁倒地,祁金、马万浩、沈彦乐继续对陈某丁拳打脚踢,陈某丁妻子齐某某、女儿陈某戊闻讯下楼挡架,陈某戊被祁金等人推倒在地。陈某丁遂报警,祁金等人逃离现场。陈某丁被致伤后在金昌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治疗,经金昌市金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丁前额部皮裂伤愈合后遗留有2.0cm长瘢痕评定为轻微伤。 

4、2015年1月28日21时许,被告人李国全到金昌市金川区**家园**栋**单元楼下向李某乙索债,双方发生争执,李国全对李某乙拳打脚踢,后李某乙报警。

5、2015年3月27日19时许,被告人李国全在金昌市金川区**镇**生产区桥头向王某癸索要债务时对王某癸进行殴打,王某癸报警,后祁金找王某癸协商私了此事。

6、2015年,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马万浩、姜万基、魏某甲等人向被害人王某甲索要债务期间,逼迫王某甲先后两次在金川区**镇羊肉馆让王某甲请吃,消费1000余元。

7、2015年5月,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陆兴福、马万浩在金昌市金川区**镇**生产区被害人秦某某厂房门前,秦某某要收回自己被王某甲抵押给祁金的厂房,与祁金等人发生口角,祁金、李国全对秦某某实施殴打,秦某某报案。

8、2015年6月4日17时许,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陈某甲到马某戊家中索要债务时,同马某戊家人发生争执,马某戊妻子刘某乙报警。

9、2015年6月,被告人祁金给被害人姜某乙借高利贷5万元,月息1角,每月还息5000元。2016年6月24日,被告人祁金、李国全为向姜某乙索债,在金昌市金川区**区**大院旁找到姜某乙,祁金对姜某乙进行辱骂、殴打,姜某乙报警。

10、2015年10月,被告人沈彦乐给被害人田某某借高利贷1万元。后因田某某无力还款离家躲债。期间,被告人沈彦乐多次到金川区**苑田某某经营的洗车店找田某某之妻莫某某索要债务,为泄愤将店内部分物品损坏,致使洗车店无法正常经营。

11、2015年年底的一天,被告人祁金将被害人薛某甲及其父亲薛某乙叫到金昌市金川区**花园旁一茶屋,纠集被告人李国全等人向薛某甲索要债务,祁金对薛某甲进行殴打。

12、2016年春节前的一天,被告人祁金、李国全、姜万基、魏某甲等人到金昌市金川区**镇薛某甲家索要债务,为拖延还款时间,薛某甲无奈给祁金等人送绵羊一只。

13、2016年4月24日,徐某乙与陆某甲在金昌市金川区**栋东侧因琐事发生纠纷,陆某甲将被告人李国全叫到现场欲协商处理,李国全在与徐某乙协商过程中,在徐某乙面部捣了一拳,并持木凳欲打徐时被他人劝阻,徐某乙报警。

14、2016年5月25日4时许,被告人成红军在金昌市金川区**小炒店吃饭后,以消费价格问题赖账滋事,后该店店主马某庚报警。

15、2016年5月25日14时许,被告人陈某甲父亲陈某己在金川区**餐厅门口被吴某甲所驾车辆撞伤,后陈某己将陈某甲、陈某庚叫至现场,双方搭言不合,陈某甲、陈某庚对吴某甲拳打脚踢将吴致伤。经甘肃津伟司法鉴定所鉴定:吴某甲头部外伤为轻微伤。

16、2016年6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沈彦乐酒后在金昌市少年宫啤酒摊与张某己因结账发生纠纷,后沈彦乐对张某己拳打脚踢,并持破碎的啤酒瓶扔砸张某己,致张某己身体多部位受伤。经甘肃金证司法医学鉴定所鉴定:张某己左耳锐器伤及右上臂皮肤裂伤均为轻微伤。

17、2016年8月11日,被告人祁金安排被告人陆兴福、成红军到被害人张某丁家,采用滞留、辱骂的方式索债,因张某丁无力还债,当日20时许,张某丁在金昌市金川区矿山公园喝农药自杀,被他人及时发现送往医院救治脱险。

18、2016年10月,被告人陆兴福打电话叫张某丁到金昌市金川区“**”洗浴中心向被害人张某丁索债。期间,被告人祁金、陆兴福对张某丁实施辱骂、殴打,限期还款。后张某丁到新疆躲债。

19、2016年11月2日1时许,被告人陆兴福、成红军酒后在金昌市金川区天庆家园门口路边,与董某某、吕某乙因搭乘出租车发生争执,将董某某、吕某乙殴打致伤。

20、2017年3月10日22时许,被告人李国全、姜万基及王某子、高某丙在金昌市金川区泰安路**茶楼喝酒。期间,孔某某上厕所途经大厅时看了一眼在大厅中的被告人姜万基,孔某某上完厕所经过大厅时,姜万基拦住孔某某质问看什么,并与孔某某发生争吵被店老板劝阻。孔某某离开茶楼时姜万基追至店门口持木棍对孔进行殴打,将孔致伤。经金昌市金川区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孔某某左侧颞部、左额部、左顶部头皮下血肿,评定为轻微伤。

21、2017年7月26日15时许,被告人张某甲在金昌市金川区紫金广场东门公交站附近,因争拉乘客与代某某发生争吵,张某甲在代某某头面部捣了几下,用脚在代某某腹部踹了几脚,两次将代某某打倒在地。

22、2018年1月10日19时许,被告人祁金、李国全、成红军、文某某、蒋某某、马某甲等人在金昌市金川区上海路“**火锅店”吃饭时,祁金打电话将被害人邢某某、聂某某叫到火锅店,被告人祁金、李国全、成红军、文某某在向邢某某、聂某某索债过程中,对邢某某、聂某某当众进行辱骂、殴打,并强迫邢某某结账,后祁金等人又将聂某某带至郭某甲家强行索债,聂某某无奈,给付2000元后祁金让聂离开。次日,聂某某又给祁金还款8000元。

23、2018年3月13日18时许,被告人祁金、李国全因被害人宋某某到金川区**路**部旁祁金家院内上厕所未冲厕被马某甲发现后质问,为此二人发生争吵,祁金、李国全闻讯赶来对宋某某进行殴打,宋某某报警。

24、2018年3月24日,被告人祁金、李国全给被害人王某寅借高利贷3万元,由朱某乙担保,扣除砍头息3000元,实际给付2.7万元。2019年2月3日17时许,祁金、李国全打电话将被害人王某丑叫至**公司向王某丑索债,19时许,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陆兴福、文某某等人因索债无果,便要求王某丑请客吃饭,王某丑无奈,通过微信给李国全多付款500元后王某丑离开。

25、2018年5月15日,被告人李国全给被害人张某辛借高利贷3万元,当日张某辛支取6000元给付李国全砍头息3000元、押金3000元,实际拿到2.4万元,后张某辛给李国全银行卡转账还款2.7万元,给祁金微信转账还款7000元,给李国全微信转账还款6000元。2018年8月1日,被告人祁金、李国全在**商贸公司逼张某辛还债时,祁金、李国全对张某辛进行殴打,后张某辛报警,接警民警到场后调解处理。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李国全、马某甲打电话联系张某辛到金昌市金川区恒昌花园门口还款,李国全乘坐张某辛驾驶车辆向张索债,因张无力还债,马某甲在车下隔窗户在张某辛脸上打了一巴掌,后张某辛强行将李国全拉至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新华路派出所报案。

26、2018年10月23日,被告人李国全至金昌市金川区**出租车公司找张某辛索债,二人发生争执,张某辛报警。

27、2019年1月17日,被告人祁金、李国全在金昌市金川区农贸街遇到被害人赵某戊,向赵索要债务,并对赵某戊实施殴打,李国全通过赵某戊微信向其转款400元。

28、2017年6月,被告人祁金、李国全给被害人蒲某某借高利贷3万元,由杨某丙担保,扣除砍头息3000元,实际给付2.7万元。2019年2月3日,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陆兴福及张某壬(在逃)因无法联系蒲某某,便将杨某丙叫至**公司,要求还息1500元。祁金、李国全、陆兴福遂安排张某壬跟随杨某丙外出找钱,因杨某丙找钱未果,李国全强迫杨某丙给付张某壬200元工资。

十、强奸事实

被告人成红军与被害人王某寅素不相识。2018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成红军经祁金介绍在金昌市金川区“**”茶楼、“**”KTV吃饭、娱乐过程中认识了被害人王某寅。次日凌晨1时许,祁金开车将王某寅、成红军送至金昌市金川区**小区**公司**实业公司楼下,祁金驾车离开。成红军纠缠王某寅不让其回家,为此双方发生争执,成红军便撕住王某寅头发对其拳打脚踢,并以言语相威胁致使王某寅不敢离开,王无奈,便跟成红军到金昌市金川区**商务宾馆,以王某寅身份证登记入住**房间。在室内成红军强行脱掉王某寅的衣裤将王奸淫,凌晨4时许,王某寅趁成红军熟睡之际逃离宾馆。经金昌市金川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寅左颧面部及下颌左侧软组织挫伤均评定为轻微伤。

十一、违法事实

2014年1月至2019年1月,被告人祁金、李国全、王鹏等人先后向王某甲、秦某某、郭某甲、蔡某甲、魏某乙、李某乙、马某戊、薛某甲、吕某甲、姜某乙、赵某丁、王某乙、田某某、王某戊、刘某甲、刘某丙、杨某丁、余某某、郜某某、李某丁、朵某某、许某某、陈某辛、杨某戊、胡某某、姚某某、马某壬、王某辰、杨某己、王某巳、贾某某、唐某某、车某某、郭某乙、刘某丁、潘某某、王某午、王某未、李戊、吴某乙、吴某丙、杨某庚、湛某某、郭某丙、马某癸等59人发放高利贷293.4万元,十日息、二十日息、月息10%至12%,扣除砍头息共24.91万元、保证金及押金共3.05万元,实际发放高利贷,265.44万元。其中,祁金单独发放高利贷134.5万元,扣除砍头息11.2万元;李国全单独发放高利贷2.5万元,扣除砍头息0.13万元;赵某甲单独发放高利贷10万元,扣除砍头息6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视听资料、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祁金组织、领导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歹,欺压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李国全、李国全、陆兴福、马万浩、成红军、姜万基积极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告人赵某甲、沈彦乐、陈某甲、李国全、张某甲、魏某甲、鲁某某、文某某、蒋某某、马某甲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五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金、李国全、李国全、陆兴福、马万浩、成红军、姜万基、赵某甲、沈彦乐、陈某甲、李国全、张某甲、魏某甲、鲁某某、文某某、蒋某某为索债,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金纠集他人多次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严重破坏社会秩序;被告人李国全、李国全、陆兴福、马万浩、成红军、沈彦乐随意辱骂、殴打他人,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情节恶劣,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马万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辱骂、殴打、威胁、滋扰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被告人李国全、陆兴福、成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辱骂、殴打、威胁、滋扰手段强行索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金、李国全、李国全、马万浩、成红军、赵某甲、沈彦乐以“软暴力”手段滞留他人住宅,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侵入住宅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陆兴福、成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陆兴福、成红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金、李国全、马万浩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资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金、陆兴福、马万浩、姜万基、马某甲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抽头渔利,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成红军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等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祁金、李国全、李国全、陆兴福、马万浩、成红军、姜万基、赵某甲、沈彦乐、陈某甲、李国全、张某甲、魏某甲、鲁某某、文某某、蒋某某、马某甲均系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李国全、成红军、陈某甲在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李国全提供侦破其他案件重要线索,经查证属实,属立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检 察 长:陶积联  

副检察长:赵显明 

检 察 员:张  健

                                  检 察 员:刘  铎

                             2019年12月30 日

附:

1.被告人祁金、马万浩现羁押于凉州区看守所;被告人李国全、成红军、沈彦乐现羁押于民勤县看守所;被告人李国全、姜万基、李国全、张某甲、鲁某某、文某某、蒋某某现羁押于金川区看守所;被告人陈某甲现羁押于古浪县看守所;被告人陆兴福、赵某甲、魏某甲现羁押于永昌县看守所;被告人马某甲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八十一册、检察卷四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起诉书八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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