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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力亚·阿布都苏尔涉嫌诈骗罪)(公开版)_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和田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兵和田垦检诉刑诉〔2020〕27号 

被告人祖XX,男性,维吾尔族,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4121XXXXXXXX2776,籍贯:新疆伊宁县,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政治面貌:群众,住伊宁县愉群翁回族乡托库孜塔拉村友好路南XXX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日被和田垦区公安局上网追逃、当日被伊宁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抓获、2019年11月3日临时羁押于伊宁市看守所、2019年11月7日被和田垦区公安局解回、2019年11月9日被和田垦区公安局刑事拘留羁押在第十四看守所;因涉嫌犯有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和田垦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和田垦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XX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期间,审查起诉期限延长15天。本院将本案于2020年3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将本案侦查终结,于2020年4月28日补充重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至2019年10月期间,在伊宁市,被告人祖XX以骗取为目的使用SXXXX--------ZXXXX(系被告人祖XX本人实名微信,其连接的手机号码1562828XXXX)、kuXXXXXX(系被告人祖XX本人实名微信,其连接的手机号码1830999XXXX)、paXXXXXX(向他人购买的微信账号)等微信账号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微信便民平台发布以“需要办理贷款和信用卡的,通过二维码加我”、“便宜出售各种手机,通过二维码加我”等为内容的、附着二维码的虚假广告,并先后诈骗他人钱财26人次、盗窃他人钱财1人次,诈骗数额共计22050(两万两千零五十)元,盗窃数额共计2500元。具体如下:

1.2019年10月24日,被害人麦XX(微信账号:alXXXX因需要办理贷款,经朋友推荐,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50000(五万)元贷款。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贷款,但是需要先交2400元手续费。被害人麦XX称自己没有2400元,能否先交1200元的手续费,其余手续费等贷款下来之后再交,被告人祖XX同意了。2019年10月25日,被害人麦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al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1200元。

2.2019年8月8日,新疆新和县居民古XX因需要办理贷款,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70000(七万)元贷款。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贷款,但是需要先交3000元手续费。被害人古XX称自己没有3000元,能否先交2000元的手续费,其余手续费等贷款下来之后再交,被告人祖XX同意了。2019年8月8日、2019年8月9日,被害人古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分两次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2000元。

3.2019年8月12日,新疆新源县居民阿XX(微信账号:RXX)因需要购买手机,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购买手机。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给他出售手机,并谈上900元价格的一部手机,于是,2019年8月12日,被害人阿XX,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R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900元。

4.2019年8月13日,新疆策勒县居民吐XX(微信账号:1555940XXXX)因需要办理信用卡,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信用卡。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信用卡,但是需要先交850元手续费。被害人吐XX称自己先交800元,其余手续费等信用卡拿到手之后再交,被告人祖XX同意了。2019年8月13日,被害人吐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1555940XXXX)分两次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800元。

5.2019年9月9日,新疆疏勒县居民喀XX(微信账号:neXXXX)因需要办理贷款,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50000(五万)元贷款。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贷款,但是需要先交1200元手续费。后被害人喀XX与被告人祖XX谈定了就交500元手续费。于是, 2019年9月9日,被害人喀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neXX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500元。

6.2019年9月10日,新疆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居民亚XX(微信账号:178161XXXX)因需要办理信用卡,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信用卡。后被害人亚XX与被告人祖XX谈定了就交25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9月10日,被害人亚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178161XX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250元。

7.2019年9月10日,新疆喀什市居民阿XX(微信账号:wxid_yXXXX)因需要办理贷款,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100000(十万)元贷款。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贷款,但是需要先交70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9月10日,被害人阿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wxid_yXX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700元。

8.2019年9月11日,新疆伊宁市居民阿XX(微信账号:1529929XXXX)因需要办理贷款,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25000(二万五千)元贷款。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贷款,但是需要先交120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9月11日,被害人阿曼古丽·萨塔尔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个人信息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1529929XX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1200元。

9.2019年9月13日,新疆乌鲁木齐市居民克XX(微信账号:fXXXX)因需要办理信用卡,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行用卡。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信用卡,但是需要先交1200元手续费。后被害人克XX与被告人祖XX谈定了就交50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9月13日,被害人克热木·图拉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1529929XX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500元。

10.2019年9月14日,新疆和田县居民热XX因需要办理信用卡,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信用卡。后被害人热XX与被告人祖力亚·阿布都苏谈定了就交10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9月14日,被害人热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后,通过其微信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100元。

11.2019年9月21日,新疆库车县居民艾XX(微信账号:wxid_vrXXXX)因需要办理贷款,经朋友推荐,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200000(二十万)元贷款。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贷款,但是需要先交5000元手续费。被害人艾XX称自己没有5000元,能否先交500元的手续费,其余手续费等贷款下来之后再交,被告人祖XX同意了。2019年9月21日,被害人艾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wxid_vrXX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500元。

12.2019年9月26日,新疆疏勒县居民努XX(微信账号:1759945XXXX)因需要办理信用卡,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信用卡。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信用卡,但是需要先交60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9月26日,被害人努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1759945XX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600元。

13.2019年9月26日,新疆巴楚县居民孜XX(微信账号:1327971XXXX)因需要办理信用卡,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信用卡。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信用卡,但是需要先交150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9月26日、2019年9月27日,被害人孜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1327971XXXX)分两次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1500元。

14.2019年10月2日,新疆阿瓦提县居民图XX(微信账号:wxid_sXXXXXX)因需要办理信用卡,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信用卡。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贷款,但是需要先交120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10月2日、2019年10月4日,被害人图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wxid_sXXXXXX)分三次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1200元。

15.2019年10月2日,新疆巴楚县色力布亚镇居民阿XX(微信账号:S294714XXXX)因需要办理贷款,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4000元贷款。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贷款,但是需要先40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10月2日,被害人阿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S294714XX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400元。

16.2019年10月2日,新疆巴楚县阿拉格尔乡居民热XX(微信账号:1327989XXXX)因需要办理贷款,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贷款。后被害人热XX与被告人祖XX谈定了交100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10月3日,被害人热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1327989XX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1000元。

17.2019年10月3日,新疆喀什市居民木XX(微信账号:A176997989XXXX)因需要办理贷款,经朋友推荐,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15000元贷款。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贷款,但是需要先交80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10月3日,被害人木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A176997989XX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800元。

18.2019年10月3日,新疆巴楚县居民合XX(微信账号:haXXXXXXXX)因需要办理贷款,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30000元(三万)贷款。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贷款,但是需要先交120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10月3日,被害人合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haXXXXXX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1200元。

19.2019年10月8日,新疆巴楚县居民艾XX(微信账号:1869989XXXX)因需要办理贷款,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贷款。后被害人艾XX与被告人祖XX谈定了就交50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10月8日,被害人艾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1327971XX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500元。

20.2019年10月19日,新疆墨玉县居民卜XX(微信账号:wxid_nXXXX)因需要办理信用卡,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信用卡。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信用卡,但是需要先交80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10月19日,被害人卜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身份证正反面图片、银行卡图片等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wxid_nXXXX)分两次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800元。

之后,被告人祖XX让被害人卜XX将绑定该银行卡(农信卡,卡号621287679001XXXX)的手机号及银行验证码短信发给自己,并2019年10月20日19:13至2019年10月20日19:46从被害人卡上分6次充值给自己的微信号SXXXX--------ZXXXX内,将这六笔钱转移到其自己本人的另一个微信账号kuXXXX,共充值2500元。后将这笔钱用于日常消费。

21.2019年10月22日,新疆和田市居民穆XX(微信账号:FXXXX)因需要办理信用卡,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信用卡。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信用卡,但是需要先交150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10月22日被害人穆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FXX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1500元。

22.2019年10月23日,新疆库尔勒市居民热XX(微信账号:1377968XXXX)因需要办理贷款,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110000(十一万)元贷款。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贷款,但是需要先交120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10月23日,被害人热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1377968XX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1200元。

23.2019年10月23日21:00时许,新疆库尔勒市居民阿XX(微信账号:wxid_4XXXXXX)因需要办理贷款,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5000(五千)元贷款。后被害人阿XX与被告人祖XX谈定了就交240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10月23日,被害人阿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个人信息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wxid_4XXXX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300元。

24.2019年10月29日,新疆英吉沙县居民阿XX(微信账号:qXXXXXX)因需要购买手机,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使用的微信(微信账号:patimaANWER),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购买手机。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给他出售手机,并谈上500元价格的一部手机,于是,2019年10月29日,被害人阿XX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qXXXX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pXXXX)转账500元。

25.2019年9月27日,新疆巴楚县居民XX(微信账号:m1320119XXXX)因需要购买手机,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使用的微信(微信账号:patimaANWER),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购买手机。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给他出售手机,并谈上1300元价格的部手机,于是,2019年9月27日,被害人买XX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m1320119XXXX)分三次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pXXXX)转账1300元。

26.2019年10月15日,新疆巴楚县居民努XX(微信账号:sXXXX)因需要办理信用卡,通过二维码扫描添加了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并跟被告人祖XX联系告知他索要求办理行用卡。被告人祖XX谎称自己可以帮其办理贷款,但是需要先交600元手续费。于是,2019年10月15日,被害人努XX按照被告人的要求提供给有关个人信息材料后,通过其微信(微信账号:sXXXX)给被告人祖XX微信(微信账号:SXXXX--------ZXXXX)转账6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受案登记表;2.立案、破案经过;3.强制措施材料;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被告人的基本情况及常口信息;6.被害人的陈述;7.扣押物品清单;8.随案物品清单;9.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及微信聊天/转账记录(微信载图照片);10.微信支付交易明细证明;11. 第十四师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的检验报告;12. 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照片;13.物证有从被告人处扣押的KORG Pa700电子琴一个, vivo v1831A手机一部、oppo A7x手机一部等证据相互佐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XX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XX以营利为目的骗取个人财物,诈骗金额为22050(两万两千零五十)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X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私财物的,盗窃数额为2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田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XX

   2020年5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祖XX现羁押于第十四师看守所。

2.卷宗材料3册。

3.换押证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 KORG Pa700电子琴一个, vivo v1831A手机一部、oppo A7x手机一部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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