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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文斌盗窃案)_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贾检诉刑诉〔2020〕40号

被告人祖文斌,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31997********,汉族小学文化 ,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村**队**号。被告人祖文斌曾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3月14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2月22日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1月27被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2000元,2019年1月25日刑满释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被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被告人祖文斌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3月9日由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文斌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祖文斌至徐州市贾汪区泉城驿站蒋某某经营的贾汪**店,撬门进入店内盗窃本田CBR1000RR型摩托车一辆,摩托车头盔一个。经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摩托车和摩托车头盔的价格共计人民币38660元。

案发后,被盗摩托车和摩托车头盔被扣押并发还蒋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盗摩托车等物证的照片;

2.证人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祖文斌的供述与辩解;

5.徐州市贾汪区价格认定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7.徐州市公安局贾汪区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文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文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文斌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祖文斌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犯罪嫌疑人祖文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一飞

2020年4月8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徐州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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