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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文稿、李某甲等人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等案)_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浦检公刑诉〔2020〕23号

被告人祖文稿(绰号“**”),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0********,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原任浦城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犯赌博罪、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李某甲(绰号“**”),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2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犯抢劫罪于1996年10月28日被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9年6月5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浦城县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杨某某(绰号“**”),男,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722198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09年8月26日被浦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3月21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被浦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浦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文稿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非法采矿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强迫交易罪,被告人杨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聚众斗殴罪,于2019年8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各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于2019年9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5日两次退回浦城县公安局补充侦查,浦城县公安局分别于2019年11月5日、2020年1月5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被告人祖文稿、李某甲敲诈勒索罪

2012年被告人祖文稿、李某甲两人合作承建浦城县**镇**村**到**的水泥路面。此间,被害人邓某某在**向村民购买地基自建房屋,施工时,其联系的车辆拉运石块时,将被告人祖文稿、李某甲打好的路面压出两条裂缝。被告人李某甲、祖文稿知悉后,当即赶赴现场,在查看破损情况后,提出要邓某某将整条路重新打过或赔偿10万元(人民币,下同)的要求。邓某某在祖、李二人提出索求后,多方托人求情,要求协商处理,但被告人李某甲、祖文稿仍坚称要其赔偿10万元,并威胁邓某某如若不赔,就对其殴打,并让其在**村盖不成房子。2012年3月11日,邓某某在城关“**”餐馆请**村干部吃饭斡旋此事,同时邀请了被告人李某甲,在餐馆时被告人李某甲态度依旧强硬,后在在场人员劝解下,被告人李某甲与被告人祖文稿沟通后,最终同意邓某某赔偿4.5万元人民币,邓某某考虑到地基买在**村担心房子盖不了只好妥协并答应,当场交付给被告人李某甲4.5万元人民币。被告人祖文稿、李某甲得款后,并未用于维修道路,后该公路正常通过山桥村及交通局的检查验收。经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关于修复上述被损水泥混凝土路面的价格为8550元。

二、祖文稿非法采矿罪

(一)2015年,陈某乙(已判决)、蔡某某(另案处理)等人投标取得**镇**防洪堤工程的承包权,经商议,由陈某乙负责工程管理,2016年上半年该工程开工。开工后,陈某乙违反就地取材使用砂石料的规定,违法将河道中洗出的砂石料外运。被告人祖文稿得知此事后,为谋取非法利益,即与**镇**村村民刘某丁(已判决)联系,告知其该工程的砂石料不能外运,如外运则是违法的,并让刘某丁以此为藉口,去找陈某乙商谈外运砂石料分成的事情。同时告知刘某丁如果陈某乙不同意,就以会组织村民去阻拦或向有关部门报案相要挟,并向刘某丁承诺“有钱一起赚,如赚钱的话会分成给你”。2016年3月底,刘某丁从**市回到浦城县与被告人祖文稿一起找到陈某乙,被告人祖文稿与刘某丁按约定的方法,与陈某乙谈外运砂石料分成的事情,陈某乙迫于压力,表示同意外运砂石料与被告人祖文稿、刘某丁四六分成,被告人祖文稿、刘某丁方四成,陈某乙方六成。期间,由于被告人祖文稿分到的四成没有实际执行,被告人祖文稿便授意刘某丁纠集**村党支部书记李某乙到工地阻拦陈某乙方外运砂石料的车辆,给陈某乙方造成一种如果不跟祖文稿合作,外运砂石料无法外运的压力,只能实际执行该分成条件。经查,2016年被告人祖文稿方在**防洪堤工程河道共采挖运出河砂1106方、石料1283方。被告人祖文稿将上述砂石出售或用于自己承包的工程,刘某丁未获利益分成。经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河砂1106方计83691.02元、砾石1283方计65009.61元。

2016年下半年因经营管理不善,**防洪堤工程停工,直至2017年下半年复工,管理人员由陈某乙换成蔡某某。被告人祖文稿得知该工程重新开工后,立即找到蔡某某,并与蔡某某方延续执行先前的外运砂石料四六分成协定,被告人祖文稿和蔡某某方按照四六比例各自支付工人工资,被告人祖文稿叫人把其分得的四成砂石料运到刘某丁家对面的堆场堆放。经查,2017年被告人祖文稿在**防洪堤工程河道共采挖运出河砂1276方、砾石902方。被告人祖文稿将上述砂石出售或用于自己承包的工程。经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河砂1276方计114840元、砾石902方计51414元。  

(二)2016年起,被告人祖文稿利用自己担任浦城县**镇**村村民委员会主任的身份,借河道清淤之机,在**河道内非法采挖砂石料。2016年年初,被告人祖文稿在**大桥下至**位置采挖砂石料,并将在上述位置采挖的砂石料出售4958立方米给程某某,用于浦城县**镇**村**工程道路填方,获利约人民币5万元。

2017年2月份,被告人祖文稿又在**河道内采挖砂石料,并将采挖的砂石料、砾石的混合料堆放在**村往**村方向1.5公里左侧田边的料场内,混合料共计1343.7立方米。被告人祖文稿将其中部分混合料用于自己**至**浦城县**至**公路改建工程的稳定层,该工程经过预算、审计、结算,共使用混合料947.7立方米,剩余的396立方米混合料堆放在料场内。经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上述1343.7立方米河砂和砾石混合料市场价格为94059元。此外,被告人祖文稿还将从上述河道内采挖的部分混合料出售给苏某某等人使用,获利约人民币1.5万元。

三、强迫交易案罪

(一)祖文稿强迫交易罪

2016年11月份,被害人许某某中标承建浦城县**公路改建工程、浦城县**镇*鸡场进场道路及浦城县**镇**新建工程。时任**镇**村村主任的被告人祖文稿知悉许某某中标后,找到许某某,要求许某某将工程转让给其做,如不答应,则**村的路不让过以及工程填方的土不让在**村挖。被告人祖文稿在向许某某表明意愿后,提出以5、6个点将工程购买去做。许某某经测算该工程的利润将近有20个点,以5、6个点脱手极不合算,遂委托朋友邹某甲、邹某乙父子出面向被告人祖文稿讲情,被告人祖文稿在与邹氏父子会面后,表示本村工程哪有外人做的道理,并威胁工程不给其做路是坚决不让许某某过的,搅拌站也不许建在**地界内。许某某在协商未果后,担心工程施工不顺利,即提议合作以求让步,但被告人祖文稿坚称要由其自己做该工程。许某某见找人讲情无用,又恐施工会有麻烦,最终被迫放弃,并以10个点的低价将上述工程出售给被告人祖文稿。

(二)李某甲强迫交易罪

2017年春节后,浦城县**镇**新建工程开标,被害人苏某某、徐某戊、何某某、张某乙四人委托**建设有限公司参与投标并中标。被告人李某甲经多方打听得知工程实际中标人后,在素不相识的情况下电话联系徐某戊等人,并以在上述工程所在地右侧建有一条便道以及该工程在**村不配合征地为由对徐某戊等人进行威胁,要求对方将工程转让。工程股东苏某某、徐某戊等人害怕工程在**村施工遇到麻烦,遂找人斡旋,请刘某乙出面与被告人李某甲商谈,并向被告人李某甲明确表明他们以做工程为生,想自己做中标工程,希望其不要为难他们。被告人李某甲在会面时,强调要做工程,在刘某乙提出入股提议后,其提出要求占一半股份,经多方协调,被告人李某甲最终提出要占股三分之一,苏某某、徐某戊等人迫于压力只好同意。期间,工程股东张某乙出于对被告人李某甲的惧怕退出该工程。工程开工后,被告人李某甲拒不支付按工程占股需垫付的前期资金,为了工程的顺利进行,苏某某等其他股东只能先行垫付所有的工程资金,工程结束后被告人李某甲同意按其所占股份的占比,未支付工人工资的三分之一由其承担,但被告人李某甲未实际支付。上述工程总预算65万元,扣除前期的成本及工人工资可获利6万余元,按被告人李某甲占股比例,其可获利2万余元,由于工程仍有20%尾款未拨付到位,被告人李某甲未实际得到上述获利。

四、祖文稿、杨某某聚众斗殴罪

2016年3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祖文稿雇佣的挖机师傅占某某在浦城县**镇**防洪堤工程工地,因陈某乙方的管理人员谢某乙不让其运输砂石的车辆通过便道一事,与谢某乙发生争执,并将上述情况电话告知被告人祖文稿。被告人祖文稿闻听后,与在工地学开挖机的被告人杨某某一同赶到现场,与谢某乙发生口角并掌掴谢某乙,被告人杨某某亦推扯谢某乙,后被告人祖文稿、杨某某先行离开。谢某乙被打后告诉朋友揭某某自己被打让其到工地,与此同时余某乙到工地找谢某乙。被告人祖文稿得知谢某乙有叫人到工地,认为谢某乙聚集人员到现场要打架,遂电话召集被告人杨某某和徐某丙(绰号“**”)、姜某丁(绰号“**”)、姜某乙(绰号“**”)等人在**路**宾馆附近集合,被告人祖文稿聚集了约十余人到工地准备与谢某乙斗殴,被告人杨某某所联系人员未实际到场。后被告人祖文稿率众到达工地,被告人杨某某手持砍刀、部分青年人(待查)手持刀棍,被告人祖文稿带人上前与谢某乙谈判,工程股东季某某见状,即提议双方坐下来商谈,被告人祖文稿与谢某乙、季某某三人到揭某某的车上谈判,在季某某和揭某某的调停下,最终未发生斗殴,后被告人祖文稿、杨某某及聚集的人员离开现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 到案经过,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违法、犯罪信息查询记录表,刑满释放证明书,收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鉴定聘请书,验收情况的说明,收款收据,记帐单,关于严禁在河道内非法采砂的通知,工程施工协议书,记录稿,中国建设银行交易明细,工程审核书,中标公示等书证;

2.证人占某某、徐某甲、谢某甲、陈某甲、祖某甲、梁某某、徐某乙、姜某甲、吴某甲、刘某甲、季某某、陈某乙、刘某乙、刘某丙、徐某丙、姜某乙、余某甲、黄某某、徐某丁、林某某、吴某乙、程某某、邹某甲、方某某、张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邓某某、苏某某、何某某、谢某乙、许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祖文稿、李某甲、杨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浦城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6.浦城县公安局制作的搜查笔录、指认笔录、指认照片、辨认笔录、提取笔录、提取照片、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文稿、李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文稿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开采矿产资源,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文稿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工程,被告人李某甲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工程股份,二人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文稿、杨某某持械聚众斗殴,二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浦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方

2020年2月5日

附:

    1.被告人祖文稿、李某甲现羁押于浦城县看守所;被告人杨某某被取保候审,现住福建省浦城县**镇**村**号。

2.侦查卷十三册、检察卷一册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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