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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未盗窃案)_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津西检公诉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祖未(曾用名:祖畏),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06291991********,汉族,大专文化,无职业,出生地河北省保定市,户籍地河北省保定市容城县**镇**西路**号,现住址同户籍地。2019年3月9日因涉嫌盗窃罪被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2日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执行。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西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未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李锋、被害人李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19年7月6日至8月2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19年6月22日至7月6日、自2019年9月3日至9月1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4月至5月间,被告人祖未与李某某在本市河西区**道**花园**期**座**-**同居生活。期间,被告人祖未在李某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李某某手机操作中信银行APP,为李某某**银行信用卡办理“**”贷款业务。后被告人祖未窃取李某某**银行信用卡,并使用随身携带的POS机多次盗刷卡内钱款共计人民币92163元,其间归还李某某**银行信用卡欠款人民币5090元。被告人祖未将上述钱款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消费使用。李某某多次催要无果后向公安机关报案。

另查,同年2月间,被告人祖未向李某某谎称其舅舅经营的公司急需资金进行周转,骗取了李某某的信任。后李某某通过手机**软件向被告人祖未转账人民币10000元。被告人祖未得款后用于归还个人欠款及消费使用。

2019年3月9日,公安人员在河北省白洋淀火车站车站大厅内将被告人祖未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物证照片等物证;

2. 银行流水、转账记录等书证;

3. 证人于某某的证言;

4. 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祖未的供述和辩解;

6. 辨认笔录;

7. 通话录音光盘;

8. 身份证明、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等其他证明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未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共计人民币87073元,数额巨大;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1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分别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未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祖未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涛

检察员:魏明磊

2019年9月12日

附:

1.被告人祖未现羁押于天津市河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三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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