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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阿里木·卡地尔盗窃案)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碑检一部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祖某某,女,维吾尔族,199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61992********,文盲,无业,现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乡**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阿里木·卡地尔,男,维吾尔族,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6531241999********,小学文化,无业,现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县**镇**路**号院**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3月28日被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同年6月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8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阿里木·卡地尔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7日14时许,被告人祖某某、阿里木·卡地尔二人从长安大学附近乘坐黑车(司机身份不详)前往思源学院附近,被告人祖某某趁被害人郑某某不备,盗窃其随身携带的紫色华为HONOR PLAY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950元);盗窃另一名被害人(身份不详)随身携带的粉色vivo手机一部(无法鉴定价值)。被告人阿里木·卡地尔趁被害人白某某不备,盗窃其随身携带的黑色小米8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1300元);趁被害人姜某某不备,盗窃其随身携带的红色华为nova4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1460元);趁被害人耿某某不备,盗窃其随身携带的紫色VIVO Y97手机一部(经鉴定价值为772元),总价值为3532元。随后,二人乘坐黑车离开,在途经本市碑林区立丰国际大厦时因形迹可疑被金花路派出所民警传唤回派出所做进一步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报案笔录、立案决定书;

2.抓获经过;

3.被告人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

4.价格认定结论书;

5.被害人辨认手机照片;

6.扣押、返还清单;

7.西安市人民检察院、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函;

8.情况说明;

9.被害人陈述;

10.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阿里木·卡地尔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阿里木·卡地尔趁人不备多次盗窃他人随身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魏岚

2020年5月20日

附:

1.被告人祖某某、阿里木·卡地尔现羁押于碑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五册,光盘五张;

3.量刑建议书十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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