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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买卖国家机关证件案)_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泉检诉刑诉〔2019〕448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196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04196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号)。被告人祖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12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该分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泉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7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祖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帮助他人办理子女入学事项的情况下,以疏通关系需要费用为名骗取他人6000元人民币,并采取帮助请托人办理假证的方式意图蒙混过关。被告人祖某某授意罗某某(另案处理)联系办理假证的相关人员,以300元人民币的价格购买伪造的房产证、工商登记证、居住证、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2018年8月7日,被告人祖某某将全部赃款退还给被害人。2019年7月9日,被告人祖某某被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伪造的房产证、居住证等物证;

2.​ 证人王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徐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文件检验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买卖伪造的国家机关证件,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夏艺芳

2019年12月19日

附:

1.被告人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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