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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一部刑诉〔2020〕67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8197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蒙阴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30日被蒙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6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祖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大众牌”小型轿车沿蒙阴县汶河北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吊桥路段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0.2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受案登记表等书证;证人朱某某的证言;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某系自首,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被告人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蒙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伶

检察官助理李伟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家中(电话1595398****)。

2、侦查卷宗二册及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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