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登检一部刑诉〔2020〕529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23251962********,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睢县**镇**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8月13日21时22分许,被告人祖某某在登封市产业聚集区饮酒后驾驶豫A*****号思威牌小型普通客车,沿登封市郭阳线由北向南行驶至登封市告成镇竹园村李家沟路段时,被登封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二中队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祖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4.67mg/100ml。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某认罪、认罚,签署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13000元,适用速裁程序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登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苗永清
2020年11月9日
附件:1.被告人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 全部案卷材料、证据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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