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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危险驾驶案)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津北检二部刑诉〔2020〕50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195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201051954********,汉族,大学文化,已退休,户籍所在地天津市河北区**路**里**门**号,住天津市河北区**园**号楼**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天津市公安局河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12日7时许,被告人祖某某酒后驾驶牌照号为津H****9白色本田思迪牌小型轿车,沿本市河北区水产前街自东向西行驶至与华新大街交口处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祖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35.9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

2、书证。

3、证人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危害了公共安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二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长昆   

2020年6月15日   

附:

1、被告人祖某某现在居住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光盘一张。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6、《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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