榆树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榆检一部刑诉〔2020〕281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121197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长春市榆树市**乡**村**屯**组,住榆树市**乡**村**屯**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19日被榆树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榆树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2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祖某某于2020年6月4日9时30分许,无证醉酒后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沿榆树至育民公路由北向南行驶,行驶至50公里处驶入道路左侧与相对方向蒋某某驾驶的吉A*****号小型轿车相撞,致祖某某受伤,两车损坏的交通事故。经鉴定,祖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含量为299.81毫克/100毫升。经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祖某某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认定。案后被告人祖某某已得到被害人谅解,不要求赔偿。
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被害人蒋某某陈述;
3被告人祖某某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笔录;
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无证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无号牌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榆树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许冬梅
检察官助理:谢东妍
2020年12月10日
附件:
1.被告人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居住地
2.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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