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涿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涿检一部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祖某甲,男,曾用名,祖某乙,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40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群众,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市**村**号,现住原籍。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28日被涿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7月6日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6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2日22时14分许, 被告人祖某甲醉酒后驾驶冀****小型轿车沿涿州市桃园路由西向东行驶至107国道路口东侧被执勤交警当场查获, 经涿州司法医学鉴定中心鉴定, 祖某甲醉酒驾车被查获时血液乙醇含量为188.380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酒精含量检测鉴定意见、等证据材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甲违反交通管理法规,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涿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亚楠
2020年7月9日
附:
1.被告人祖某甲已被取保候审,现住河北省**市**村**号。
2、全部案卷材料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随案移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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