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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盘检刑诉〔2020〕1794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1979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02211979********,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号,住重庆市长寿区********号。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2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经我院批准,于2020年9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盘龙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1日21时许,被告人祖某某在本市西山区**村**组**号**室其住处容留刘某某、彭某某、罗某某三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47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口证明、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证人证言、情况说明、毒品定性鉴定意见及告知、辨认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食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魏梅梅

(院印)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祖某某现被羁押于昆明市盘龙区第二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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