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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开设赌场案)_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宝检一部刑诉〔2020〕1878号

被告人祖某某(闲聊号:xlid_K3vlt4Kddc,昵称:蝶恋花,微信号:******),女,1977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本市崇明区**镇**村**号,暂住本市宝山区**村**号**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10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经本院审查批准,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2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祖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祖某某伙同傅某某、谢某某(均已判决)为牟利,通过手机“闲聊”APP建立闲聊群开设赌场,并将闲聊群内喜欢赌博的群友拉入至三人创建经营的APP“乐乐上海麻将”房间内,利用网络以百搭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嗣后,由傅某某通过发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从每局赢牌中收取人民币4元。至案发,祖某某、傅某某、谢某某三人抽头渔利共计人民币20万余元。

被告人祖某某于2020年6月9日在居住地被警方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同案犯傅某某、谢某某的证言证实,其等伙同祖某某通过手机“闲聊”APP建立闲聊群开设赌场,将赌友拉入至三人创建经营的APP“乐乐上海麻将”房间内,以百搭麻将的方式聚众赌博。通过发红包、微信转账的方式,从每局赢牌中收取台费人民币4元,收取的台费由三人平分。

2.证人蔡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其等于2019年间下载了“闲聊”APP软件后,加入了一个群,群主叫“森林”,群里负责的叫谢某某。后群主“森林”让大家下载了乐乐幸运麻将的APP,由“森林”把群用户设置成新友圈,直接进入房间打百搭麻将,每局由嬴家通过红包支付的方式,支付给“森林”4元台费。

3.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相关照片证实,警方从同案犯傅某某、谢某某处扣押了涉案手机2部。

4.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宝杨派出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本案被告人祖某某的到案经过。

5.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出具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办案说明》及相关光盘、照片证实,案发后,警方对涉案手机的相关证据进行提取、固定与恢复,并生成电子证据清单,证实2019年3月至12月,祖某某伙同傅某某等人共收取4元的红包共计54398个,共计金额217592元。

6.被告人祖某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7.参赌人员蔡某某、张某某、朱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8.户籍基本信息及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祖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同案犯的判决情况。

上述证据来源及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被告人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结伙开设赌场聚众赌博,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某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徐玉华

2020年7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傅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宝山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复印件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

第六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三百零三条……

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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