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房检一部刑诉〔2020〕354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0802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北京**保安公司**,出生地黑龙江省,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社区**组**号,住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号院**号楼**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1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胡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3日19时许,在北京市房山区**街道**小区西侧防疫卡口处,小区**被告人祖某某查验被害人胡某某出入证时,被害人胡某某让被告人祖某某出示规定查验出入证的文件,被告人祖某某称被害人胡某某不够级别,双方因此发生口角,后双方互殴,在此过程中,被告人祖某某用锥桶将被害人胡某某头部打伤。经北京市房山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胡某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涉案物品已保全并随案移送。被告人祖某某于2020年4月22日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胡某某的陈述;2.证人证言:证人赵某甲、张某某、贾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书证: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5.物证:黑色锥桶1个;6.鉴定意见:鉴定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勘验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录像;9.其他证明材料:报案记录、到案经过、户籍信息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二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君
检察官助理:赵新越
2020年7月14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其住处候审(联系方式:1308968****)。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人名单及量刑建议书各1份。
4.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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