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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故意毁坏财物案)_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辽西检一部刑诉〔2020〕119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196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4021968********,汉族,初中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现住龙山区龙山新城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经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决定,于2020年8月28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辽源市公安局仙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祖某某因辽源市某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拖欠其煤款1900余元至今未还,心生怨恨,先后于2020年7月31日至8月1日期间(具体时间不详)、2020年8月6日晚18时至8月7日早8时30分期间(具体时间不详)、2020年8月16日至8月18日10时期间(具体时间不详)分三次用路边捡来的石头将某某公司玻璃砸坏。祖某某共作案三起,损坏纳财公司玻璃6块,经辽源市西安区发展和改革局认定,被毁玻璃价值人民币1633.9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勘验卷宗、指认视频;

7.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三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毁坏财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辽源市西安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爽

(院印)

2020年10月23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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