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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盗窃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一部刑诉〔2020〕421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200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1130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乡**村**组,暂住上海市奉贤区**街道**广场地下车库。2019年12月31日因涉嫌盗窃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3月4日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祖某某同意对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2日8时许,被告人祖某某至本市奉贤区**街道**小区**号楼道处,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余某某停放于该处一辆电动自行车内价值人民币27元的重庆小面外卖一份。

2019年12月19日20时许,被告人祖某某至本市奉贤区**街道**小区**号楼道处,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余某某停放于该处一辆电动自行车内的价值人民币30元的重庆小面外卖一份。

2019年12月27日20时许,被告人祖某某至本市奉贤区**街道**小区**号楼道处,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汪某某停放于该处一辆电动自行车内价值人民币20.97元的华莱士外卖一份。

2019年12月29日18时许,被告人祖某某至本市奉贤区**街道**小区**号楼道处,趁无人之机,窃得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该处一辆电动自行车内价值人民币32.68元的**香菜馆外卖一份。

2019年12月30日18时50分许,被告人祖某某至本市奉贤区**街道**小区**号楼道处,趁无人之机,正欲盗窃被害人刘某某停放于该处一辆电动自行车内的外卖时被其当场抓获。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祖某某在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尚未掌握的其他四笔盗窃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害人余某某、汪某某、刘某某的陈述、辨认照片证实,其三人于上述时间、地点被窃上述财物的事实。该事实另有三名被害人提供的订单信息及微信转账记录予以佐证。

2、上海市奉贤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被盗四份外卖经鉴定价值人民币共110.65元。

3、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工作情况证实,本案案发过程及被告人祖某某的到案情况。

4、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亲笔供词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某在部分犯罪事实中,已着手实施犯罪,但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系未遂,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从轻处罚。被告人祖某某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欣

2020年3月5日

附:

1、被告人祖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奉贤区看守所。

2、侦查卷宗2册。

3、补充材料1份。

4、《听取值班律师意见表》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6、《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7、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二十三条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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