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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职务侵占案)_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二刑诉〔2020〕1610号 

被告人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42601197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安徽省巢湖市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巢湖市**宿舍,住安徽省巢湖市**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5月15日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2020年5月15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了被害单位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单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5月至2018年11月,被告人祖某某在担任巢湖市**物流有限公司股东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钱款共计人民币179713.74元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及日常花销。

被告人祖某某于2019年1月10日到巢湖市公安局说明其涉嫌犯罪情况,公安机关立案后,于2019年5月15日主动到巢湖市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及情况说明、户籍信息、营业执照、企业注册信息、股东会决议等复印件、公司账目、对账单、银行账单等书证;

2.被害人笪某某、晏某某的陈述;

3.证人高某某、林某某、佘某甲、佘某乙等人的证言;

4.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

5.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小敏

(院印)

2020年6月3日 

附件: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居住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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