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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公开版)_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检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祖某某,女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21199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1月24日被四会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过失致人死亡罪,同年2月7日被逮捕。

本案由四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家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24日14时许,被告人祖某某与其丈夫于某某在四会市**镇**村委会附近一养殖场的房屋内吃午餐时发生口角,于某某遂对祖某某进行殴打、斥骂。被告人祖某某被于某某斥骂期间,由于害怕被继续殴打,便在屋内饭桌上拿起一把水果刀与于某某对峙,于某某便上前抢夺刀具,双方在抢夺刀具、互相拉扯的过程中,于某某被小刀刺中右胸部,后经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于某某系因单刃锐器致伤右胸部致失血性休克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过失至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四会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芳

2020年4月21日 

附: (此页无正文)

    1.被告人祖某某现羁押在四会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肆册、散件贰页。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叁份、换押证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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