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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过失致人重伤案)_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东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七部刑诉〔2020〕102号 

被告人祖某某,曾用名王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4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河南省柘城县**乡**村委**村**号。因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东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1月2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东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某某涉嫌过失致人重伤罪,于2020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法定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6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3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2日、5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各15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3日16时许,被告人祖某某受韩某某雇佣,与韩某某、卢某某一道前往白云街道**庄园*栋**楼****室安装中央空调。被告人祖某某在****室阳台处的一个设备平台上安装空调外机时,将一个金属制的旁通阀放在空调外机上待用,后其在焊接管道时左手被烫到并往后缩,手肘触碰到旁通阀,导致旁通阀从空调外机上掉落,并从通风口栏杆中间空隙坠下,砸到楼下路过的欧阳某某(名字在卷,男,2015年**月出生)头部致其受伤。经东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欧阳某某的人体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祖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其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祖某某家属向被害 人赔偿人民币20000元,韩某某、卢某某、金某各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5000元,空调经销商张某某向被害人赔偿人民币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清单、病历材料、收条等书证;

2、证人衷某某、韩某某、卢某某、金某、张某某、向某某、应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场勘查、提取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因疏忽大意致一个金属制旁通阀从22楼高空坠下砸到过路行人,致一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重伤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案发后其家属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倪春霄

(院印)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东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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