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哈五检一部刑诉〔2021〕18号
被告人祖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321031973********,汉族,小学文化,住五常市**镇**村,于2020年11月18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五常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12月1日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五常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哈尔滨市五常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祖某某未经林业部门批准,于2007年开始在五常市**林场**林班**小班内擅自开垦林地耕种水稻。经佳木斯市兴盛林业科学技术咨询有限公司鉴定,祖某某非法占用林地面积161亩,开垦林地种植水稻造成林地原有植被严重毁坏。
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现实表现、案件来源、到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违法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黑龙江省五常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宏志
2021年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五常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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