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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某某非法狩猎案)_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一部刑诉〔2020〕19号

被告人某某,男,1944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8281944********,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新蔡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至23日,被告人祖某某未办狩猎手续的情况下,在新蔡县**镇**村委**庄东边东西路南侧可耕地里,擅自使用粘网非法猎捕疑似斑鸠的野生动物七只。经鉴定:涉案七只野生动物为灰斑鸠,属于国家保护的、有益的或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三有”野生动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被捕猎的野生动物斑鸠七只照片、两条捕猎野生动物尼龙粘网照片;

2.书证:到案经过、前科证明、户籍证明、新蔡县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猎区的决定;

3.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祖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新蔡县自然资源局鉴定意见;

6.现场勘查、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

7、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狩猎手续的情况下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蔡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管军艳

助理检察员:赵欣欣

2020年1月7日

附:

1. 被告人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新蔡县**镇**村委**庄。

2. 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五十七页。

3. 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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