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郊检一部刑诉〔2020〕16号
被告人祖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34072119******2110,文盲,无业,户籍地址铜陵市义安区**镇**村**组**号,现住该处。2006年11月因犯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2007年11月因犯抢劫罪、强制猥亵妇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二千元;2016年11月因犯盗窃罪、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千元;2019年1月因犯盗窃罪被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 2019年3月18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12日因涉嫌盗窃罪被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监视居住。2020年8月31日被我院决定逮捕,同年9月7日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本案由铜陵市公安局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3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10日下午15时许,被告人祖某在铜陵市郊区隆门路和淮河大道交叉口,见被害人刘某某的电动三轮车停放在路边,车钥匙未拔,遂将电动三轮车骑走后藏于其住处附近。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电动三轮车价值5829元。
2020年3月初的一个晚上,被告人祖某伙同徐某(在逃)携带老虎钳、锯子和尼龙袋等工具至铜陵市郊区*土菜馆,翻窗入室后使用工具锯断电缆70米并盗走。经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70米电缆价值8075.9元。
案发后,经安徽铜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被告人祖某为中度精神发育迟滞,系限定刑事责任能力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祖某的常住人口信息、铜陵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抓获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杜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刘某某、钱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祖某的供述和辩解;
5.铜陵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物证鉴定书、安徽铜仁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
6.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两次盗窃他人财物,盗窃价值合计1390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某系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祖某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月18日被铜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祖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铜陵市郊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乔蕾
检察官助理:钱艳娟
2020年9月21日
附件:1.被告人祖某现羁押于铜陵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