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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祖能国盗窃案)_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长检一部刑诉〔2021〕Z8号

被告人祖能国,男,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重庆市长寿区,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长寿区**镇**村**组**号,现住重庆市长寿区**小区**幢**。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4月17日被重庆市奉节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7月10日被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5月5日被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2月19日被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于2019年10月2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31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3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长寿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祖能国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以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6日,被告人祖能国在重庆市长寿区实验中学附近乘坐由付何开往凤城车站方向的渝AG****客车,期间,在该客车上,祖能国将被害人程某某的一部OPPO牌A91型手机扒走,后祖能国在该区工商局公交站下车后步行至该区儿童乐园后门附近,将该手机以500元价格出售给廖某某。被盗手机未追回。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1403.22元。

被告人祖能国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户籍信息登记表、抓获经过等书证;

2. 证人廖某某的证言;

3. 被害人程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祖能国的供述和辩解;

5. 辨认笔录和监控视频等证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祖能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祖能国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扒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祖能国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祖能国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祖能国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祖能国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纪少华

检察官助理  苗海忠

2021年2月1日

附:

1.被告人祖能国羁押于重庆市长寿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袋。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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