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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代金交通肇事案)_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二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祝代金,男,196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31966********,汉族,小学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资阳市安岳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8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经本院批准被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代金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4月30日06时40分许,被告人祝代金驾驶邹某某所属的川JFH728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双河方向经双新路往新店方向行驶,行驶至内江市东兴区境内:双新路4KM+200M处,超越同向行驶车辆时遇对向行驶由驾驶人李某某驾驶本人所属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在制动过程中侧翻后与其相撞,造成驾驶人李某某经内江市东兴区人民医院现场抢救无效宣布死亡,无号牌二轮摩托车乘车人陈某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驾驶人祝代金在现场停车短暂停留后未确认事故与其是否有关系的情况下,驾车驶离事故现场。

2020年5月11日,侦查机关通过排查将被告人祝代金查获归案。

在此次事故中,被告人祝代金驾车与对向来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之规定,被告人祝代金的过错行为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证言;

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勘验笔录、图及照片,辨认笔录;

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代金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造成一人死亡,一人受伤的交通事故后逃逸,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彦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内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散页四张,光盘一张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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