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西检一部刑诉〔2020〕348号
被告人祝建国,男,196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21966********,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丰城市**镇**村**组**号,现住南昌市西湖区**巷**号。1983年9月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87年5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199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1998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001年7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4年9月15日因犯合同诈骗罪被江西省丰城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17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5月28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次日被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西湖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建国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17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祝建国在南昌市西湖区坛子口路解放西路四号被害人熊某某经营的宏文烟酒店盗窃了店内荷花牌香烟四十余条,同日15时许,民警在北京路与南池路交叉路口抓获祝建国,查获其藏匿在玉带河边的香烟。经查祝建国盗窃的香烟售价为人民币5353.5元。赃物香烟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2、2020年5月14日23时许,被告人祝建国步行至南昌市西湖区**巷**号,趁被害人孙某某不备,进入室内盗窃一部绿色苹果11手机,后将手机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昌东工业园的一家手机店,并将赃款挥霍。经西湖区价格认定中心认定手机的市场价格为4928元。2020年5月16日下午17时许,民警在南昌市青山湖长春村一巷子内抓获祝建国。赃物手机已被扣押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价格认定结论书、价格认定不予受理通知书、监控视频截图、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证人樊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熊某某、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祝建国的供述和辩解;
5.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等笔录;
6.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建国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建国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5353.5元的财物以及入户盗窃他人价值人民币4928元的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祝建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一般累犯情节,应当从重处罚;具有多次盗窃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高珂
2020年8月25日
附:
1.被告人祝建国现羁押于南昌市第一看守所;
2.本案卷宗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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