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西检诉一刑诉〔2018〕112号
被告人祝强,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08811983********,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河北省涿鹿县人,住河南省济源市**大道中段**区**号楼**单元,无业。2016年10月23日因涉嫌故意杀人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强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该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案件管辖范围之规定,报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29日晚21时许,被告人祝强来到**村**号**发屋内遇到被害人历某某,意欲嫖娼。经协商,被告人祝强支付了被害人历某某五百元人民币嫖资,二人在店内发生了性关系,后祝强欲偷回嫖资,遂使用沙发后的灯绳将被害人勒晕,并从其挎包内取走人民币若干,因担心逃离现场时受阻,被告人祝强将被害人拖至卫生间,期间被害人历某某恢复意识并呼救,该祝遂用双手扼颈的方式致被害人失去意识,后使用灯绳将被害人双手捆绑,用毛巾塞入其口中,并从店内取来塑料凳子及被单等物品放置被害人头部,随即,被告人祝强使用被害人钥匙打开店内卷闸门后逃离现场。经鉴定:历某某系被他人捂口鼻致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报案材料及抓获经过;2.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3.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及照片;4.辨认笔录及照片;5.物证;6.证人证言;7.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强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现将被告人祝强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任玉洁
2018年7月24日
附:1.被告人祝强现羁押于雁塔区看守所;
2.案卷四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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