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金昌市永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公诉刑诉〔2019〕113号
被告人祝志翔,曾用名祝志向,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89********,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现住永昌县**镇**花园**区**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3年12月13日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3月8日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6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8年5月8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9年2月28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4月4日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乐泽,曾用名李乐杰,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93********,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现住永昌县**镇**平房。因犯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7月8日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于2015年10月24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8年6月15日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于2018年8月1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4月4日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90********,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现住永昌县**镇**佳园**栋**口**楼**手。因殴打他人,于2011年11月21日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并处罚款5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2年3月26日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4月10日被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4月4日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王琛,曾用名王乐,男,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93********,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现住永昌县**镇**村**社平房。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3月9日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罚款200元;因赌博,于2016年1月29日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二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5月4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9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于2019年4月4日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陈某甲,男,198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80********,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现住永昌县**镇**家园**号楼**口**楼**室。因赌博,于2013年5月29日被永昌县公安局罚款500元;于2013年10月23日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于2013年12月13日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3000元;于2014年1月22日被永昌县公安局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4月4日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柳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84********,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现住永昌县**镇**广场**座**口**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4月4日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甲,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1********,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金昌市金川区**家园**村**栋**口**楼**手。因赌博,于2013年2月20日被金昌市公安局金川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5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4月4日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李某甲,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79********,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高中文化程度,个体经营者,户籍所在地金昌市金川区**小区**栋**口**楼**号,现住金昌市金川区**小区**栋**口**楼**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4月4日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73********,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现住永昌县**镇**家园**栋**单元**室。因赌博,于2013年6月13日被武威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3000元;因犯赌博罪,于2015年1月30日被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8000元。
被告人陈某乙,曾用名陈录录,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96********,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现住永昌县**镇**家园**栋**口**室。因无证驾驶,于2017年1月13日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1000元;因非法携带管制器具,于2018年1月16日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饮酒后无证驾驶,于2018年3月19日被永昌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2000元;因寻衅滋事,于2019年2月25日被永昌县公安局罚款3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4月4日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肖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84********,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现住永昌县**镇**苑**区**栋**口**室。因犯赌博罪,于2016年11月8日被永昌县人民法院判处管制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2月28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4月4日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杨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021989********,汉族,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高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镇**村**组**号,现住金昌市金川区**里**栋**口**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11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于同年4月4日批准,同日被永昌县公安局逮捕。
被告人毛某甲,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71********,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现住永昌县**镇**楼**栋**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6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杨某丙,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71********,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现住永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甲,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03211978********,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甘肃省永昌县**镇**村**社**号,现住永昌县**镇**小区**栋**单元**室。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3月9日被永昌县公安局罚款200元。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3月7日被永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4日被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永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志翔、李乐泽、王琛、陈某甲、柳某某、杨某甲、马某某、李某甲、夏某某、陈某乙、肖某某、杨某乙、毛某甲、杨某丙、王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6月5日、6月6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祝志翔先后纠集永昌县**镇居民何某甲、何某乙(均另案处理)、被告人李乐泽、马某某、王琛、陈某甲、柳某某、杨某甲、李某甲、夏某某、陈某乙、肖某某、杨某乙、毛某甲、杨某丙、王某甲等人先后在永昌县**镇、**镇、**镇等地开设赌场,祝志翔在赌场放贷,抽头渔利,并伙同李乐泽、马某某等人采取殴打、胁迫手段非法拘禁他人暴力索债,形成了以祝志翔为纠集者,李乐泽、马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城乡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社会影响恶劣。
(一)开设赌场事实
1、2017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祝志翔、何某甲为非法获利,由祝志翔提供资金7万元,何某甲及永昌县居民何某乙、陈某丙(均另案处理)等人先后在永昌县城关镇**广场**座**口**室何某甲家中、**家园**栋**口**室吴某甲家中、祝志翔经营的“**”羊肉馆,以扑克牌“推拖拉机”的方式多次纠集毛某乙、毛某丙、张某甲、曲某某、张某乙、吴某乙、段某某、董某某、陈某乙、赵某甲等人聚众赌博8场次,每场次投入赌资2万余元,抽头渔利3000余元,累计抽头渔利达2万余元。
2、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祝志翔、李乐泽、王琛为非法获利,先后在永昌县**镇**化工厂以南的山里、**镇北路第一道桥左右两侧的山里、**镇**村以北的山里等地搭建帐篷,以“摇碗子猜单双”的方式多次纠集柳某某、陈某甲、刘某甲、崔某某、贠某某、赵某甲、刘某乙、尹某某、陈某丁、汪某某、闫某某、赵某乙、杜某某、张某丙、毛某乙、董某某等人聚众赌博8场次,每场次参赌人员20余人、赌资13万余元,累计抽头渔利6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祝志翔安排陈某乙、夏某某抽头渔利;被告人马某某、永昌县居民陈某戊、韩某甲、毛某丙、杨某丁及兰州等地人员先后组建1-2个点子公司参与赌博,每个点子公司在台面铺2万备2万轮流坐庄;杨某甲、杨某乙及金昌市金川区居民盛某某、永昌县居民张某丁在赌场内以借1万元三天内收取300元至500元的利息发放高利贷;被告人肖某某纠集毛某甲、杨某丙、王某甲在赌场放哨。
3、2017年8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祝志翔、李乐泽、柳某某、陈某甲为非法获利,先后在永昌县城关镇柳某某、陈某甲等人合伙经营的“**”茶楼、祝志翔经营的“**”羊肉馆、**镇**村**社居民王某乙家中、城关镇居民李某乙经营的“天鸿祥”羊肉馆等地,以“摇碗子猜单双”的方式多次纠集毛某乙、刘某甲、崔某某、贠某某、赵某甲、刘某乙、尹某某、陈某丁、汪某某、闫某某、赵某乙、杜某某、张某丙、董某某等人聚众赌博9场次,每场次参赌人员20余人、赌资16万余元,累计抽头渔利9万余元。期间,被告人祝志翔安排陈某乙、夏某某抽头渔利;被告人马某某、永昌县居民陈某戊、韩某甲、毛某丙、杨某丁及兰州等地人员先后组建1-2个点子公司参与赌博,每个点子公司在台面铺2万备2万或铺5万备5万轮流坐庄;杨某甲、杨某乙、李某甲及盛某某、张某丁在赌场内以借1万元三天内收取300元至500元的利息发放高利贷,被告人肖某某参与放哨1次。
4、2017年7月,被告人柳某某、陈某甲、杨某甲及陈某戊、刘某丙共同从永昌县居民张某戊处转租永昌县城关镇**茶楼,后五人共谋组织他人在茶楼以扑克牌拨“PS”的方式非法获利,先后纠集许某某、赵某丙、高某甲、崔某某、邹某某等人开设“PS”赌场8场次,每场次赌资达2万余元,抽头渔利3000余元,累计抽头渔利达2万余元。
另查明:2017年7月的一天,被告人祝志翔让何某甲找毛某乙索要赌债,因毛某乙外出躲债寻找未果,祝志翔便指使何某甲携带自喷漆叫上李某某来到永昌县城关镇**苑**栋**口,在毛某乙家5楼至6楼之间的楼道墙面上喷涂“毛儿子还钱”的字样,索要债务。
(二)非法拘禁事实
1、2017年6月的一天,何某甲受被告人祝志翔指使,安排何某乙、李某某向毛某丙、毛某乙索要高利贷,何某乙、李某某找到毛某丙后,毛某丙无力偿还,何某乙与永昌县居民李某某(另案处理)让毛某丙带路于当日11时许到永昌县**镇**村毛某乙的家中找毛某乙索债。因毛某乙帮同村人办理丧事,怕同村人知道其借高利贷一事影响声誉,便给祝志翔打电话承诺将燕麦卖掉后还债,祝志翔同意后何某乙、李某某离开东寨。
2、2017年6月的一天10时许,何某甲受被告人祝志翔指使,安排何某乙将毛某乙叫到永昌县城关镇**网咖索要高利贷,毛某乙无钱归还,何某乙、李某某便不让毛某乙离开,并叫永昌县居民王某丙跟随看管。中午12时许,毛某乙提出要去给住院的父亲送饭,祝志翔、何某乙、李某某不准许,由王某丙继续跟随看管。至次日凌晨1时,王某丙跟随毛某乙到毛某乙家楼下后离开。
3、2017年8月的一天下午,被告人祝志翔、李乐泽伙同何某乙、武某某开车到金昌市找何某甲索要赌债未果,返回县城得知毛某乙、毛某丙、韩某乙在圣雅苑小区与他人赌博,当晚21时许,祝志翔电话叫来马某某、张某己等人,一同到圣雅苑小区**栋**口楼下,祝志翔指使何某乙、马某某等人到该楼**室,马某某等人见毛某乙、毛某丙、韩某乙等人用扑克牌“推拖拉机”赌博,即将毛某丙、毛某乙、韩某乙叫到楼下。祝志翔向毛某乙索要高利贷,毛某乙称没钱归还,祝志翔便指使何某乙用匕首戳毛某乙,何某乙遂掏出匕首向毛某乙戳去,毛某乙在避让时左手拇指被划伤,随即祝志翔、李乐泽、马某某等人将毛某乙和毛某丙带至**镇“**”羊肉馆包厢内继续索债。期间,马某某在毛某乙头面部搧了两巴掌、腹部踹了一脚,永昌县居民武某某(另案处理)持洋镐把在毛某丙左臂及后背处打了一下,至次日凌晨3时许,祝志翔提出将毛某乙所欠的高利贷折减5000元,毛某乙被迫答应不予报警,祝志翔等人遂将毛某乙、毛某丙放回。
(3骗取贷款事实
2016年5月5日,永昌县居民唐某某(另案处理)为骗取中国农业银行永昌县支行贷款,与被告人祝志翔共谋后使用祝志翔的户头,以虚假的贷款用途,虚构了祝志翔的资产情况,并伪造了《农村土地流转合同》以及担保人和某某、武某某、徐某某的工资证明,向农行永昌县支行申请贷款45万元。2016年5月11日农行永昌县支行向祝志翔发放贷款45万元,贷款期限至2017年5月10日,款项被唐某某用于归还其以前以永昌县居民高某乙的户头所贷的贷款。后被告人祝志翔陆续从唐某某处要回24万元用于装修其开办的“**”羊肉馆。贷款到期后经农行永昌县支行多次催收,被告人祝志翔于2017年9月27日、9月30日分别归还贷款1万元、2万元。截止2018年10月18日,祝志翔、唐某某拖欠农行永昌县支行本金42万元,利息61468.49元,本息合计人民币481468.4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志翔以营利为目的,先后纠集李乐泽、王琛、柳某某、陈某甲、杨某甲、马某某、李某甲、夏某某、陈某乙、肖某某、杨某乙、毛某甲、杨某丙、王某甲等人,多次组织多人进行赌博活动,抽头渔利,情节严重;被告人祝志翔、李乐泽、马某某伙同他人为索取债务,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实施殴打行为;被告人祝志翔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贷款,给银行造成重大损失,形成了以祝志翔为纠集者,李乐泽、马某某等人为骨干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被告人祝志翔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第三款、第一百七十五条之一第一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被告人李乐泽、马某某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八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被告人王琛、柳某某、陈某甲、杨某甲、李某甲、夏某某、陈某乙、肖某某、杨某乙、毛某甲、杨某丙、王某甲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开设赌场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骗取贷款罪对被告人祝志翔;以开设赌场罪、非法拘禁罪对被告人李乐泽、马某某;以开设赌场罪对被告人王琛、柳某某、陈某甲、杨某甲、李某甲、夏某某、陈某乙、肖某某、杨某乙、毛某甲、杨某丙、王某甲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荣卿
赵淑霞
刘 英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祝志翔、李乐泽、陈某甲、柳某某、陈某乙现羁押于金昌市金川区看守所,被告人马某某、杨某甲、李某甲、夏某某、陈某乙、肖某某、杨某乙现羁押于永昌县看守所,被告人毛某甲、杨某丙、王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侦查卷十五册、检察卷八册。
3.证人名单一份。
4.起诉书七十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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