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呈检二部刑诉〔2020〕416号
被告人祝文龙,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30125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宜良县,住宜良县**乡**村**号。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7月4日被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昆明市公安局呈贡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文龙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底,被告人祝文龙在与朋友都某某交往过程中,谎称自己购买了位于昆明市呈贡区**组团**栋**层房产准备开酒店,并询问是否有朋友做装修,可介绍给其来做。后都某某介绍朋友宿某某前来洽谈装修事项。经商谈,祝文龙承诺将酒店的设计、装修工程全部交给宿某某来做,但提出要让宿某某找三家公司来走招投标流程,实际并不进行招投标,让每家公司交纳40万投标保证金,并约定中标公司所交纳的投标保证金在中标后自动转为工程安全履约保证金,未中标的公司交纳的保证金在三日内退还。
2020年4月2日至3日,宿某某以上海**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海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三家公司名义分别转账40万元至祝文龙名下的云南**甲商贸有限公司账户,共计120万元。双方并于4月3日签订了投标保证金协议书。祝文龙在取得上述120万元款项后,随即转至陈某某名下的云南**乙商贸有限公司账上。宿某某因一直不能进场施工,后经了解发现祝文龙从未购买或租赁过**房产。发现被骗后,宿某某多次联系祝文龙退款,祝文龙编造各种理由拖延,并伪造退款截图传给宿某某,祝文龙所获款项已被其用于个人消费及偿还债务,至今未予退赔。经查,祝文龙至始至终不具备履约能力及偿还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抓获经过、微信聊天记录、投标保证金协议书等书证;2.被告人祝文龙的供述与辩解;3.证人都某某、陈某某、戴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宿某某的陈述;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清单及照片;6.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文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呈贡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晨曦
2020年9月22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昆明市呈贡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九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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