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祝昌鑫诈骗案)_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青检一部刑诉〔2020〕361号

被告人祝昌鑫,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106199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无业,四川成都人,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街**巷**号**栋**单元**楼**号。2019年11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7日本院以诈骗罪批准逮捕,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昌鑫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本案经退回成都市公安局青羊区分局补充侦查一次,该局于2020年4月22日再次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4月至2019年11月期间,被告人祝昌鑫以帮助被害人孟某甲的子女孟某乙出国留学、购房、移民为由,采取伪造学校录取通知书、冒充新加坡老师发送邮件等方式,骗取被害人孟某甲留学、购房、移民等费用共计8770700元。2019年5月,被告人祝昌鑫采用同样的方法,以帮助被害人周某某子女留学为由,伪造学校录取通知书,骗取被害人周某某钱款共计1916291.31元。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祝昌鑫在眉山市仁寿县**镇**酒店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昌鑫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昌鑫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被告人祝昌鑫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王丽莉

  2020年5月15

附:

1.被告人祝昌鑫现羁押于成都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提讯证壹份、换押证壹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

4.扣押情况详见扣押物品清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