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成高检刑诉〔2020〕674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261990******,汉族,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夹江县**镇**社区**组**号。2017年7月14日因吸毒被夹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25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30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7199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芦山县**镇**村**组**号。2018年2月6日因吸毒被芦山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7日被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2月23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彭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2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二被告人均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5日凌晨,被告人祝某某、彭某某为图财共谋使用彭某某妻子王某某的富士康厂牌实施盗窃。当日2时40分许,二被告人一同来到成都高新西区**路**号**科技集团成都科技园,祝某某用厂牌刷卡进入厂区,彭某某在厂区外等候。祝某某在**厂区**栋**门**楼的鞋柜区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捅开被害人何某某的鞋柜,盗窃何某某放于鞋柜内的一部黑色华为P30 pro手机。随后二被告人将手机销赃至成都市郫都区**镇**段**号“**手机专卖店”,获款人民币2000元。
2020年7月6日,被告人彭某某在其位于成都市郫都区**镇**巷**号的租住房内被挡获。2020年9月24日,被告人祝某某在崇州市**镇被挡获。被盗手机被追回,经鉴定价值人民币23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电子数据、视听资料、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彭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二被告人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彭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系坦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彭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综合考虑二被告人坦白、认罪认罚的量刑情节及被盗财物已追回的情况,建议对二被告人均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建议适用速裁程序,请依法判处。
此致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俊
(院印)
2020年12月31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四川省夹江县**镇**社区**组**号,联系电话1809035****;被告人彭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居住在成都市郫都区**镇**巷**号**单元**号,联系电话1810824****。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