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青检刑诉〔2019〕671号
被告人李某某,女,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031990********,汉族,大专文化,系武汉市*甲机构**,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江岸区**村**号,现住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1月1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1161990********,汉族,本科文化,原系武汉市*乙机构**,出生地湖北省武汉市,户籍所在地武汉市黄陂区**镇**村**号,现住武汉市江岸区**栋**。因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1月3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刑事拘留,于同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青山区分局(钢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涉嫌代替考试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经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审查查明:
2019年8月,被告人李某某为提高其丈夫陈某某的学历,替陈某某在网上报考2019年湖北省成人高考。2019年9月,被告人李某某在明知陈某某没有高中学历的情况下,让徐某某(另案处理)持假的高中毕业证替陈某某进行现场确认。2019年10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祝某某代替陈某某参加湖北省成人高考数学考试,并将陈某某的准考证、身份证等考试资料交给祝某某。被告人祝某某于当日下午14时许,在武汉市青山区**中学12号考场内,代替陈某某参加2019年湖北省成人高考数学考试,被考场的监考老师发现并收走准考证、身份证,考试结束后被告人祝某某承认代替陈某某考试的事实。
2019年11月13日,被告人李某某自行到公安机关投案,2019年11月3日,被告人祝某某经电话通知后自动投案,二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证据的事实如下:
1.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身份材料、准考证、身份证、高中毕业证、2019年湖北省成人高考报名信息表、违规处理告知书、枪手信息表、违规情况记载表、代考情况说明、情况说明等书证;2.微信聊天记录;3.辨认笔录;4.证人叶某某、傅某某、陈某某的证人证言;5.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李某某、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让被告人祝某某代替其丈夫陈某某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被告人祝某某代替他人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侵犯了国家的考试管理秩序和他人公平参加考试的权利,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代替考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郑新菊
2019年12月27日
附:
1.被告人李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汉阳区**园**栋**单元**室,联系电话1808610****;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武汉市江岸区**栋**,联系电话1877109****。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光盘壹张。
3.《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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