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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李某某抢劫案)_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雁检诉刑诉〔2018〕331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322199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西县**镇**村**组**号,现住在西安市雁塔区**村,无业。

被告人李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203211994********,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镇**村**组**号,现住在西安市雁塔区**村,无业。

上述二人于2017年12月16日因涉嫌抢劫罪被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月1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西安市公安局高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涉嫌抢劫罪于2018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2月3日至12月11日,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预谋抢劫后,携带电棍、绳子等作案工具,采取拖拽、击打、捆绑、威胁等暴力方式,在西安市高新区路边多次抢劫,具体如下:

1、2017年12月3日19时许,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强行将被害人张某某拖拽至路边一废旧工地后进行捆绑,抢走其金色苹果6手机一部及银行卡一张,并强行索要银行卡密码,后在银行ATM机取款人民币5000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1944元。

2、2017年12月11日19时许,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科技四路,强行将被害人邵某某拖拽至路边一废旧工地,采用捆绑手脚、电棍击打头部、威胁等暴力方式,抢走其金色魅族一部,并强行索要手机微信****,转走被害人微信内人民币****。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790元。

3、2017年12月11日21时许,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在西安市高新区丈八立交西三环西侧人行道,强行将被害人杨某某拖拽至路边绿化带里,采用捆绑手脚、威胁等暴力方式,抢走其白色魅族手机一部,强行索要微信转账密码并现场将被害人银行卡内人民币3500元转到被害人****,并在西安市高新区陈林村一超市内用被害人微信套现人民币3****。后祝某某又通过被害人支付宝“花呗”套现人民币7796元。经鉴定,该手机价值人民币395元。案发后,涉案手机均已追回并发还给被害人,涉案现金已被被告人挥霍。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分别于2017年12月15日、2017年12月16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银行流水、微信交易记录截图;

2、被害人张某某等人的陈述;

3、证人丁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的供述;

5、辨认笔录、提取笔录及照片;

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7、价格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采取暴力、威胁方式抢劫他人钱财,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款第(四)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将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向你院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超

2018年3月29日

附:1、被告人祝某某、李某某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

案卷三册,光盘二张,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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