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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毛海涛等敲诈勒索案)_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乐市中检刑检刑诉〔2020〕21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02199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住市中区**镇**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本院因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毛海涛,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现住井研县**乡**村**组。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被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本院因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被告人李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124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井研县**乡**村**组**号,现住乐山市市中区**街**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12月27日被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本院因无逮捕必要决定不批准逮捕,同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乐山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毛海涛、李某甲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祝某某系被害人李某乙的司机,在上班期间知晓李某乙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男女关系。后祝某某因为不满李某乙拖欠其工资,于是产生了利用此事敲诈勒索李某乙的想法。随后,祝某某通过网络购买了两张不记名的电话卡,并使用该电话卡与李某乙短信联系,欲敲诈勒索李某乙15万元,并约定在2019年12月11日交钱。被告人祝某某邀约被告人毛海涛、李某甲、张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参与,并许诺事后给予一定的好处费。

2019年12月11日,被告人祝某某为防止李某乙报案或者找人帮忙,遂与毛海涛、李某甲、张某某四人分别驾驶两部汽车跟踪李某乙,在确认李某乙未报警和到银行取钱后,要求李某乙前往绵竹嘉瑞大道,并将钱扔进“瑞雅路”路牌旁的垃圾桶内。随后祝某某安排张某某藏在垃圾桶附近的树林里观察情况,并指示在确认安全后才去拿钱,安排毛海涛驾车在垃圾桶附近来回行驶,观察有无异样,之后祝某某和李某甲前往垃圾桶附近的山坡上观望现场情况。李某乙因银行问题,只取得10万元现金,并按照祝某某的指示将现金扔进了指定的垃圾桶内。祝某某等人因害怕现场有人蹲守,最后放弃拿钱并通知李某乙将钱拿走。

2019年12月26日,被告人祝某某、毛海涛、李某甲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试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毛海涛、李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毛海涛、李某甲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三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三人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毛海涛、李某甲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系犯罪中止,因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祝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毛海涛、李某甲起次要作用,是从犯,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祝某某、毛海涛、李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淡琰

2020年6月17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被监视居住于乐山市市中区**镇**村**组**号;被告人毛海涛被监视居住于四川省井研县**乡**村**组;被告人李某甲被监视居住于乐山市市中区**街**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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