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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一部刑诉〔2020〕Z653号

被告人祝某某(自报),男,1997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初中,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自报),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小学,群众,户籍地贵州省正安县**镇。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5月14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19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陈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8月1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祝某某、陈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5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祝某某因被害人叶某某对其女友曹某某骚扰辱骂,后被告人祝某某、陈某某和徐某某、刘某某、“胖子”(均另处理)等人去到本区大龙街富怡路65号对开路面,使用拳脚对被害人叶某某的脸部及身体多处实施殴打,期间,被告人陈某某使用水果刀捅向被害人叶某某的背部致流血,后被告人祝某某、陈某某等人均逃离现场。2020年5月14日,被告人祝某某、陈某某到贵州省正安县公安局安场派出所投案自首。

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的颜面部及四肢挫擦伤符合钝性暴力所致,其背部创口深达胸腔,经手术探查见活动性出血,胸部CT示左侧血气胸且左侧肺压缩70%以上,损伤程度属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笔录;7.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陈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陈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法院对被告人祝某某、陈某某均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宫  瑞

检察官助理:莫蓝蓝

2020年9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陈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光盘1册7张。

3.案发后,被告人祝某某、陈某某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叶某某共计人民币5.5万元,并获得被害人的谅解。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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