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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马某某盗窃案)_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306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1121978********,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园**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马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321987********,壮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宁明县**镇**村**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同日被该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同年4月15日被取保候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祝某某伙同马某某在北京市大兴区亦庄镇泰河园物美超市,以不扫码结账将商品带出超市的方式多次盗窃,其中二人共同盗窃13次,祝某某单独盗窃1次。经鉴定,部分被盗商品价值人民币1026.58元。

被告人祝某某、马某某于2020年3月15日被抓获。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马某某多次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被告人马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彭江红

2020年4月23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81055****,保证人徐某某,联系电话1507557****;被告人马某某现在住处候审,联系电话1861838****,保证人宋某某,联系电话1369923****.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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