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宝塔区院公诉刑诉〔2019〕36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06211984********,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延安市延长县**镇**村委会前**村**号附**号,住址: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湾园丁小区前大门居民区。2018年12月19日涉嫌交通肇事罪,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2月28日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宝塔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被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延安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14日7时36分许,被告人祝某某驾驶陕J****5号福田五星牌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延安市宝塔区黄蒿洼园丁小区前大门坡道公路处,车辆下坡时失控,与道路东侧墙体刮擦后继续下行时侧翻,与道路西侧行人霍某某碰撞,致行人霍某某抢救无效后当日死亡,驾驶人祝某某受伤,车辆受损,造成交通事故。延市公交二队认字[2018]第020001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霍某某无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宝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巩娜
2019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宝塔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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