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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交通肇事案)(公开版)_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淮滨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淮检刑诉〔2017〕141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6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71966********,汉族,小学毕业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淮滨县,住淮滨县**街**镇****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26日被淮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交通肇事犯罪,于2017年5月27日被淮滨县公安局监视居住;同年7月5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7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7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查一次,退回时间:2017年7月21日,补回时间:2017年8月1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26日11时许,被告人祝某某驾驶皖S*****号三轮汽车沿淮滨县西城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新车站对面路段处,由于观察不周、操作不当,与任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任某某当场死亡,电动车乘坐人任某乙受伤的交通肇事故。经淮滨县公安交警大队集体研究决定:祝某某负该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前科证明、接处警记录、受案登记表及立案决定书、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酒精检测单、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到案经过、诊断证明、当事人户籍证明及注销证明等;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等;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受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淮滨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朋

代理检察员:曾凡森

2017年7月10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证人名单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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