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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交通肇事案)_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兰检二部刑诉〔2020〕269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11994********,汉族,职业高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兰溪市,住浙江省兰溪市**街道**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兰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24日被依法逮捕,2019年12月3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18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3日晚上,被告人祝某某驾驶浙G53****号轻型普通货车沿兰溪市章士线自赤溪往游埠方向行驶,18时44分许途经兰溪市章士线4KM+300M赤溪街道凤凰山村路段时,与前方行人俞某某、叶某某发生碰撞,造成俞某某受伤后经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叶某某重伤及车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祝某某在事故现场拨打110报警,后主动到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事故中队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2019年12月9日,经兰溪市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被告人祝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祝某某与被害人俞某某的家属、被害人叶某某达成了和解协议并已全部履行,均已取得对方的书面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人口基本信息、鉴定委托书、鉴定机构、鉴定人资格证书、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委托书、呼气酒精测试单、检验、鉴定结论告知书、鉴定意见通知书、返还物品凭证、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公开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道路交通事故赔偿协议书、收条、银行回单、谅解书、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接受证据清单附俞某某死亡证明、俞某某、叶某某病历资料、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保险单、驾驶证、行驶证、祝某某到案经过、兰溪市公安局自首证明文书、浙江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表、调查评估意见书;

2.证人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浙江省兰溪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两份、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检验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调查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照片;

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监控视频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重大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有自首情节,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兰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祝爱洪

2020年4月27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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