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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传授犯罪方法案)(公开版)_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惠检二部刑诉〔2020〕2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1301987********,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贵州省遵义市仁怀市,户籍所在地及住址为贵州省仁怀市**镇**村**组**号。2009年5月22日因犯诈骗罪被安溪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4月4日因涉嫌抢劫罪被惠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日被惠安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5日因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惠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惠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传授犯罪方法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1日,被告人祝某某在微信上对赵某某(已判刑)虚构“惠安县辖区认识一名女老板,银行卡有人民币100万元的存款,可对其实施抢劫杀人的方式获取财物”的事由,邀约其一起作案,赵某某信以为真,同意参与。2019年4月2日,赵某某按事先约定,从上海来到惠安县**镇与被告人祝某某汇合,两人在崇武**大酒店****房间登记入住。后在该房间里,被告人祝某某向赵某某详细传授了实施抢劫杀人行为的具体准备工作及实施分工过程:即在2019年4月3日两人分头购买实施抢劫杀人所需的工具以及每种工具的具体用途,然后将女老板引诱至惠安**国际酒店客房里实施抢劫并将女老板杀害。

2019年4月3日下午,被告人祝某某以购买工具和去惠安县**酒店开房为由,先后骗取赵某某微信转帐50元、50元、300元和1456元,并将款项用于购买个人衣物及到**酒店开房、嫖娼。赵某某发现可能被骗后,欲乘坐飞机离开,后于2019年4月3日在晋江机场附近的*家酒店被抓获。当日,被告人祝某某在惠安县螺城镇被抓获。

被告人祝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证言;

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为骗取他人财物,在网上以邀约抢劫、杀人并现场通过言语等传授的方式,把犯罪方法故意传授给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传授犯罪方法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惠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葱茏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羁押于惠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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