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洪经检刑诉〔2020〕86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011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江西**教育研究有限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路**号职工宿舍,现住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路**小区**栋**。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3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现已审查终结。 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8时许,被告人祝某某酒后驾驶赣AD****小型汽车行驶到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岗大道时被交警查获。
经鉴定,案发时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91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鉴定意见;
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案发时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3.91mg/100ml,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南昌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陈友根
检察官助理:张雅明
2020年4月26日
附:1、被告人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主要证据卷及诉讼文书卷各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