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8231971********,汉族,小学文化,山东省兰陵县人,住兰陵县**镇**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5日被兰陵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兰陵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锋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5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11日13时许,被告人祝某某酒后无证驾驶小型汽车,由南向北行驶至兰陵县**镇**村路段时,因让行一事与驾驶电动三轮车对向行驶的金某某发生争执,后兰陵县公安局民警赶至现场处理。被告人祝某某当时血液样本中乙醇含量为158.9mg/100ml,系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鉴定意见;户籍信息等书证;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兰陵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丽华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兰陵县**镇**村;
2.侦查卷一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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