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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四西检刑检刑诉〔2020〕133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5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3031975********,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组,住吉林省四平市铁西区**小区**号楼**单元**室,政治面貌:群众,职业:****快递快递员,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四平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21时许,被告人祝某某在铁西区**小区附近的****饭店与朋友饮酒后,驾驶牌照为吉CZ****银灰色面包车回家,沿着新华大街由北向南行驶,途经四平市铁西区北新华大街立交桥桥洞附近时,巡逻支队民警对其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检测结果为141mg/100ml,随后民警将其带至市医院对其进行静脉采血,2020年8月14日,经四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出具鉴定文书(四)公鉴(理化)字[2020]361号,被告人祝某某静脉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75.3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行驶证;

2.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3.现场照片记录图;

4.理化鉴定报告、呼气式酒精测试结果等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饮酒后仍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之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被告人祝某某到案后认罪悔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俊臣

(院印)

2020年10月15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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