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单检一部刑诉〔2020〕196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9241994********,汉族,初中文化,住成武县**街道**庄**村**村**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28日被单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5月2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单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单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2月29日4时许,祝某某酒后驾驶牌号为鲁******松花江牌小型面包车沿单县**路自北向南行驶至**加油站路段,与赵某某所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双方车辆损坏。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赵某某不负责任。祝某某与赵某某已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经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检验鉴定祝某某血液乙醇含量为140.2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由菏泽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出具的理化检验报告;5.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适用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单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马献海
检察官助理:高尚铮
2020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证人鉴定人名单。
4.量刑建议书。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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