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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济市中检一部刑诉〔2020〕297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29221985********,汉族,大专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曹县**镇**庄**村**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市中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3日21时许,被告人祝某某饮酒后驾驶鲁******号小型普通客车沿二环南高架路东向西车道逆向行驶,当行驶至本市市中区二环南高架路022号路灯标附近时与正常行驶的张某某(男,34岁)驾驶的鲁******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民警到达现场后,发现祝某某涉嫌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经鉴定,祝某某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43.3mg/100ml。公安机关认定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2020年4月10日,公安人员电话通知被告人祝某某到案。案发后,祝某某赔偿张某某损失5300元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等)、证人证言(张某某的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祝某某的供述)、鉴定意见(检验鉴定报告等)、视听资料(查获现场录像)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拘役,并处罚金。因其具有自首、城市快速路驾驶机动车、负事故全部责任,赔偿损失、取得谅解、自愿认罪认罚等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史守鹏

2020年9月16日

附: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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