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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部一刑诉〔2020〕289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68年**月**日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8196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个体,户籍所在地诸城市**街道**村**号,住诸城市**区**小区**号楼**单元**号。2020年7月1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诸城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6日经本院决定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4月18日21时许,被告人祝某某酒后驾驶鲁******号小型轿车沿兴华路由西向东行驶,至诸城市**路**街路口处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潍坊市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研究所对抽取的祝某某血样进行检验,祝某某的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83.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户籍信息、前科查询、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吸毒现场检测报告书等;2.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清伟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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