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公诉刑诉〔2019〕240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8231989********,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武陟县,住武陟县**镇**村**街**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武陟县公安局决定,于2018年3月9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3月10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经武陟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9年3月6日被武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焦作市武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8日22时许,被告人祝某某酒后驾驶豫H5****号小型汽车,沿武陟县朝阳一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长恒小区门前路段,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被告人祝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为104.98mg/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祝某某的户籍证明等书证;
2.证人赵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血液酒精含量检验报告等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陟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 斌
李 静
2019年4月3日
附:
1.被告人祝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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