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秦检诉刑诉〔2021〕25号
被告人祝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四川省仁寿县,身份证号码5111211974********,汉族,小学文化,南京**电器有限公司员工,住本市秦淮区**园**幢**室(户籍所在地:四川省仁寿县**乡**村**组)。被告人祝某某曾因犯非法拘禁罪,于2016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28日被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祝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3日21时43分许,被告人祝某某酒后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普通摩托车,沿本市秦淮区紫金路由东向西行驶至富康新村以西路段时,被民警查扣。民警依法对被告人祝某某进行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并将其带至南京市红十字医院抽取血样备检。经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检验,被告人祝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分,其含量为158.6mg/100ml血。
归案后,被告人祝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呼气酒精含量测试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南京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南京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制作的视听资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祝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无证驾驶无牌照的两轮普通摩托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 刘萍
2021年1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联系电话:158505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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