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祝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一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祝某某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31969********汉族初中文化,如东县**镇**服装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如东县**镇**村**组**号。被告人祝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0月17日被如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4月2日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如东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如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祝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祝某某于2019年10月1日20时40分左右,驾驶苏F9****牌照小型面包车沿225省道由北向南行驶至34公里50米新店镇红绿灯路口左转弯时,遇王某某驾驶鲁R7****牌照小型轿车同向直行发生碰撞交通事故。经如东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祝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祝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7.8mg/100mL。

被告人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祝某某的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祝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南通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祝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祝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祝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如东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徐涵宇

2020年4月9日

附:1.被告人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全部案卷材料。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